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廣告顯示屏的管理,發揮其迅速傳遞廣告信息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1996年2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號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檔案全文

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對廣告顯示屏的管理,發揮其迅速傳遞廣告信息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凡在戶外或者公共場所建築物內設定的,用以發布廣告並可以即時變換內容的各類顯示屏,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設定廣告顯示屏。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廣告顯示屏設定的批准工作。

廣告顯示屏聯網,需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申請辦理廣告顯示屏審批,應當交驗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五)場地使用協定; (六)設定地點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七)廣告顯示屏主辦單位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經營單位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九)專職審查人員的資格證明。

廣告顯示屏的設定申請,應當在設定30日前提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予以批准設定的,核發《廣告顯示屏登記證》。凡在戶外設定的,應當同時按《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戶外廣告登記。

廣告顯示屏播放的廣告及其他信息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顯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廣告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放新聞信息的,需經所在地省級新聞主管部門批准,並只限於播發國家通訊社、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發布和省級以上黨委機關報登載的新聞,不得播發其他來源的新聞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發其他非廣告信息的,須分別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其中播放文藝類節目,只限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音樂電視和旅遊風光片,不得播放電影、電視劇等有情節的文藝節目。

廣告顯示屏經營單位持上述有關部門批准檔案,到負責批准設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廣告顯示屏特殊信息準播證》後,方可播出上述非廣告信息。 廣告顯示屏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對播放的內容存檔一年以上。 廣告顯示屏播放的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播放新聞、文藝類節目的,應當同時將信息目錄、信息提要、播出時間、信息來源等內容,經專職審查人員簽字後,報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對廣告顯示屏的監督管理,由批准設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設定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顯示屏經營單位的資格、顯示屏的播出內容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機關依據本辦法對經營單位進行年度專項檢查,確認或者取消繼續經營廣告顯示屏的資格。該項檢查應當與廣告經營專項檢查一併進行,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和有其他廣告經營違法行為的,一併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廣告顯示屏的,由違法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強制撤除,其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 ,未經批准發布非廣告信息或者信息來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予以通報批評,撤消《廣告顯示屏特殊信息準播證》,停止廣告顯示屏的播放業務,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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