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的統一安排,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全權負責對公共場所大型廣告顯示屏的管理,目前,我局正在抓緊制定《公共場所大型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辦法》出台之前,為切實加強對公共場所大型廣告顯示屏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應立即停止對公共場所大型廣告顯示屏的戶外廣告登記。在《辦法》出台以前,暫不設立新的公共場所大型廣告顯示屏。
二、現有大型廣告顯示屏,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播出新聞的,應當選用國家通訊社、省和省級以上黨委機關報正式發布的訊息。不得播發其他訊息。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現有公共場所大型廣告顯示屏進行一次清理,摸清底數,督促主辦單位及時完善管理措施;要有專人負責轄區內廣告顯示屏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清理結果,請於1月底前報我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監督管理中遇到重要問題,也請及時報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