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南靖商會

商會簡介

廈門市南靖商會是2011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目前有會員200餘家。 商會的性質:由南靖籍或曾在南靖學習、生活、工作過,熱心於促進廈門、南靖兩地經濟文化交往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在廈門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域性、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

商會宗旨

團結 互助 發展 奉獻。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團結,密切聯繫,為會員企業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提供活動平台與服務;為促進廈門和南靖兩地的經濟發展和深入山海協作服務。

業務範圍

發揮企業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搭建合作平台,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了解反映會員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信息諮詢,組織開展招商引資、經貿信息發布,舉辦展洽、經驗交流和業務培訓活動;聯絡工商團體,辦好會刊,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等。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廈門市南靖商會。英文名稱為“Xiamen NanJi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為“XMNJ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南靖籍或曾在南靖學習、生活、工作過熱心於促進廈門、南靖兩地經濟文化交往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在廈門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域性、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企業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提供活動平台與服務;為促進廈門和南靖兩地的經濟發展和深入山海協作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思明區金榜路61-67號第5層2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培訓、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政策和業務講座;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承辦開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人才等領域的合作,舉辦專題研討會等活動。視情編印資料,介紹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協助會員了解市場動態,擴大業務渠道,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貢獻力量。
(四)聯絡會員和在廈的同鄉以及關心支持南靖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人士,舉辦必要的業務活動,增進友誼,促進交流,發展聯繫,增加本會凝聚力;
(五)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支持企業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為會員協調關係,調解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教育引導、鼓勵會員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其他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由南靖籍或曾在南靖學習、生活、工作過熱心於促進廈門、南靖兩地經濟文化交往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在廈門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熱心商會工作;
(四)自願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會長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在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四)發展本會會員;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勸阻無效的,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的,本會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出示公告,收回會員證件,並通報相關單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議商會的重大事件;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並經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商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對理事會履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對理事會履行監督;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三)列席理事會議,按季度審核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四)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共同籌備和開展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工作;
(五)其它應由監事會履行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
(二)愛國、誠信、守法,熱心商會工作;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屬於本會會員,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社會活動能力強,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未參加過非法組織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會的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不在廈門時,指定一名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或在會長外出期間,主持本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推薦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二)受秘書長委託,或在秘書長外出期間,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和領導監事會工作;
(二)可指定副監事長臨時代行其職權;
(三)需由監事長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二)受監事長委託,或在監事長外出期間,主持本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顧問人選,由理事會推選,並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文秘、聯絡、會務、財務等事務,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辦公開支;
(二)編輯刊印資料費用;
(三)組織有關活動費用;
(四)購置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開支費用。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核後報會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常務理事或理事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並報廈門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及廈門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廈門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O一一年 六 月二十八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廈門市南靖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廈門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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