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和滿族在入主中原前的早期也有這種幼子守灶的習俗。
比如蒙古族,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兒子結婚後分居,另立門戶。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屬什物,習慣上由幼子繼承。蒙古族的傳統慣例是在其父在世時,長子成人結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財產和牲畜等,女兒出嫁也有相當數量的陪嫁。而其父親死後,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兒子(蒙古語叫“斡赤斤”,意為守灶者)繼承財產,管理家務。《史集》載:“蒙古自古的風俗,(首領)在期生時,遣其諸長子居於外,分予財產、牲畜屬眾;其作則盡屬幼子。”
《蒙古法基本原則》一書說:“成吉思汗的大札薩克規定,兄弟分家時財產按下列原則分配:年長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繼承父業。”正是親中選賢的大汗推舉制與“幼子守灶”的財產繼承制,導致了蒙古汗國和元朝在汗位、皇位繼承問題上的一系列矛盾與衝突,導致了蒙古汗國時期的汗位轉移和元朝中後期的宮廷政變。
滿族也有類似情況。
當女真還處於原始氏族社會時,便衍化出一種財產繼承法則——幼子繼承制。長子析居,幼子守戶,實際是一種起源於漁獵遊牧生活的習慣。它的社會功能在於最大限度地分散家庭人口,以適應漁獵採集過程中分散經營、流動生產、輾轉遷徙,食物不足等的需要,以及長期在野外生活時窩鋪(滿語叫“塔坦”)狹小的限制。這種習慣導致兩個後果:第一,財產在家庭中不易積聚;第二,男子的所分財產為家業,年輕時就開始獨立生活。滿族人實施父母在世時分家別居。努爾哈赤十九歲時即從父親家中分出,獨自立戶。《滿洲實錄》卷一記,分家時“家產所予獨薄”。當努爾哈赤與弟叔爾哈奇為同胞兄弟,而分家時薄於長厚於幼正是滿族傳統習慣使然。比如努兒哈赤死後,雖然皇太極繼承了汗位,但努兒哈赤名下的兩黃旗給了大妃阿巴亥的三個最小的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和多鐸。
總之,滿族在入關以前,建立後金政權時起,就由於階級矛盾的發展和統治的需要,頒布了一系列軍政法令;但總的說來,迄至入關以前仍處於由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階段,法律制度比較簡單,“皆因時立制,不盡垂諸久遠”。
滿族入關,快速進入封建社會以後,面對尖銳複雜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關外時期簡單的舊律,已不能適應全國的新形勢。為了統治的需要,一方面暫時採用《明律》,多爾袞下令,“自後問刑,準依明律”;另一方面,加速立法活動,於1647年制定《大清律》,頒行全國。實際上制訂時照《明律》依樣畫葫蘆,無異於《明律》的翻版。滿族之前的很多習俗也都不能適應發展了。幼子守灶這類極早期的風俗習慣也就日漸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繼承漢族的嫡長子繼承制(皇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