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依據
實行年票制的依據
實施年票制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區域內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這是推行年票制的法律依據。實施年票制是公平、公正、合理的,也是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加快我市經濟發展步伐,改善投資環境,融入珠三角經濟圈的客觀要求;更是平衡幹線公路交通流量,改善市民出行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路橋的整體使用率的一項重要舉措。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交通主管部門於2008年9月明確提出了2012年前珠三角(共有9個市,分別是:深圳、東莞、惠州、廣州、佛山、肇慶、江門、中山、珠海)實現區域年票制的工作目標,省人大也將該項工作作為重點項目督辦落實。
年票與年審
年票與年審實行掛鈎來源
經廣東省政府批准,從2003年開始,潮州、梅州、汕頭和揭陽四市先後試行路橋通行費年票制,對本市車輛徵收年票,對過路的外地牌照車輛徵收次票。其中揭陽市借鑑韶關、河源、清遠等市的“經驗”,從2010年8月10日起,實施年票收費與車輛年審聯網,以此提高年票收取水平。
為何要實行年票與年審“掛鈎”?據通報稱,至2009年底,揭陽全市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總額為1.8億多元,年票漏征率達30%。有關部門預測,若不實施年票收費與交警車輛年審聯網,2010年漏征額將超過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