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牌

平面牌生產流程:下料、打磨、烤漆、絲印
工藝要求

一、型材裝飾面慶整潔、光滑,沒有手感;型材裝飾面上的擠壓紋深度不得超過0.05mm,不允許成帶狀或大面積存 在,凡用1H鉛筆檢查有手感,鉛筆痕不連續時,即視為不合格。
二、作氧化表面處理的型材裝飾表面應有鏡面效果,擠壓線紋深度不得超過0.02mm.
三、型材表面不允許有分層、裂紋、跳痕、桔皮、腐蝕和黑斑等缸陷。
四、型材表面不允許有因夾雜等引起的拉溝和起皮,不允許沿型材長度方向整條出現的帶狀反光線(亮帶)存在。
五、因工藝變化引起的停頓條紋(停止線)在型材裝飾面上應不明顯。
六、型材表面上不允許有肉眼可見的氣泡和孔洞存在,不允許有大於1mm^2的夾雜存在,小於1mm^2夾雜,在同一面上
不得超過2處。
七、因模具工作帶出口處粘鋁而造成的型材表面麻面(蚊子腳、毛刺)在型材的裝飾面上應不明顯(沒有手感)。
八、型材的表面允許有輕微的軟擦傷,但不允許有劃傷、碰傷和壓坑。
九、型材切口應光滑,切口的形狀應保持型材斷面原形。若因鋸切產生局部變形時,其深度不得超過3mm,縱向長度不得超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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