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平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平江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的工作機構。根據平江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有關檔案精神,平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設就業局、企業社保站、機關事業社保辦、醫保中心和工傷中心5個二級機構和27個鄉鎮勞動保障站;內設辦公室、工資社保、就業培訓、勞動爭議仲裁與政策法規、基金監督與財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政工人事等8個股室;單列監察大隊;政府企業解困辦和再就業辦設在我局辦公;按章程設定機關黨組、紀檢組(監察室)。

機構簡介

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2002年醫療保險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歸口管理,2004年工傷、生育兩大保險正式啟動,形成了職能歸口,隊伍壯大的格局。目前全局共有幹部職工120人,其中在職110人,退休10人,黨員68人,副科級以上24人。設定8名正、副局長,10名黨組成員,其中正、副書記3名,黨組下設6個支部。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

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

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訂工作制度、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

負責領導交辦和局黨組會、局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負責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全局幹部職工大會的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建議和提案辦理、接待聯絡工作;

負責局對外新聞宣傳工作;

負責計畫生育、行政後勤、車輛管理和保衛工作;

組織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建設工作,匯集和編髮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

承辦上級機關及領導指示、批示落實情況的催辦、查辦及外單位會簽檔案的工作。

2、法規監察與勞動爭議仲裁股(加掛平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對全縣各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監督實施;

組織起草、送審、修訂、清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行政規章草案,初審局發規範性檔案;

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指導和監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

監督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委託事業組織行政執法情況;

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諮詢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並負責資格認證;

負責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負責勞動契約管理工作,承辦勞動契約鑑證和集體契約審核登記;

擬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係處理、企業經濟性裁員政策;

擬訂全縣勞動爭議處理規則,指導全縣勞動爭議處理,集體契約爭議處理工作;

負責勞動爭議仲裁隊伍建設工作,培訓專、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和勞動爭議調解員;

負責呈報全縣專、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資格的考核認定、頒布證材料;

承辦全縣勞動爭議案件;

承擔平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就業培訓和失業管理股

貫徹實施城鄉勞動者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組織實施現就業工程;

擬訂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促時宜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措施;

擬訂全縣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規劃、措施並監督實施;

按分工對本縣公民國(境)外就業和國(境)外來人員來平就業進行管理;

負責歸口管理全縣政策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

擬訂並推動勞動預備制度,指導全縣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工作,負責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的有關工作;

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方法,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綜合管理全縣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擬訂企業職工和社會失業人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規劃;

推選呈報省、市“技術能手”和技工學校“優秀教師”對象。

4、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股

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監督企業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

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全縣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

綜合協調全縣外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按國家有關政策制訂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及管理辦法,審核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基本政策;

按有關政策,核准城鎮企業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年齡、工齡與繳費年限、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給付標準;

負責全縣特殊工種的審查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初審工作;

受理參保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參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

指導、監督、檢查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及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

5、基金監督與財務股

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等專項經費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以及社保基金征繳基數核定,綜合匯總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申報和分配核撥;

負責局屬單位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

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

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並對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審核各項社會保險縣級調劑金分配方案,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

負責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研究制訂全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編制執行局機關各項財務收支預算計畫,合理組織各項收入;

負責局機關的預算、決算的審核和行政經費、業務費、預算外資金的綜合管理;

負責對各項業務經費使用的監督;負責局機關及所屬機關的財務審計;

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

6、政工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理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組織黨務工作;負責全局局管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管理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外出考察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制訂全局政治業務學習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立功、評先、評優材料和呈報工作;負責全局黨建及黨員學習、教育、培養、管理工作。

7、醫療保險股

貫徹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和法規,並會同衛生、醫藥、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和完善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和制度的宣傳工作;

會同衛生、醫療等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頒發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發的資格證書並組織年審;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

協調醫療保險工作中各部門關係,調解醫療保險事務中的有關糾紛。

8、工傷保險股

宣傳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和法律法規;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認定工作及勞動能力鑑定申報工作;

負責對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職業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

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工傷對象的待遇進行審批,組織有關部門指導參保單位開展工傷預防和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處理工傷保險工作中的各種關係和糾紛;

負責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及委託辦理的其他工作。

9、紀檢監察室

指導勞動保障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負責對局機關、局屬單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制訂並組織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等有關制度。

負責處理黨員、幹部職工違反黨章、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關案件,對違法違紀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組織協調開展局機關、局屬單位的反腐敗鬥爭;配合有關股室搞好機關財務的監督和內審。

受理個人和單位對局機關、局屬單位黨員、幹部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幹部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負責組織和協助接待上級對我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驗收。

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0、工 會

負責局機關工會的日常工作,管理工會經費。

組織局機關、財政幹部職工的文體活動。協助辦公室組織全局性的節慶、聯誼等大型集體活動。

負責做好在職幹部職工的生病探視、慰問工作。

協助辦理在職幹部職工及其直系親屬的婚喪事宜。

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1、機關黨組

按照上級黨組織和局黨組的要求,加強局機關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戰鬥保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組織黨員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組織指導黨支部對黨員的教育。

依據黨章規定的條件,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發展工作。

根據從嚴治黨的要求,負責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有效監督。

負責收繳機關黨費。

負責黨員統計工作。

協助局黨組指導局機關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的統戰工作。

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它機構

1、平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單列機構)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2、平江縣勞動就業服務局

統籌全縣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承辦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和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建立和諧的勞動力市場服務體系。

勞動預備制培訓服務;

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服務;

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

失業保險服務,包括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和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城鎮社區就業管理與服務;

勞動力市場管理與服務;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管理與服務;

其他。

3、平江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服務中心

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負責編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按時上報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契約,並對其有關業務工作給予指導、管理和監督。

受理參保單位、職工有關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提出改進和完善醫療保險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4、平江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站

宣傳、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和上級勞動部門有關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法令、法規和方針政策。

組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籌政策實施,負責基金的收繳、管理、支付。

按有關政策規定審核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和待遇標準,審批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建立和管理職工個人帳戶,辦理在職職工養老金轉移手續等各項社會保險業務。

認真貫徹“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的方針,搞好對離退休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加強工作人員的組織、思想、作風、業務建設,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政治、業務學習,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

承辦縣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5、平江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辦公室

負責建立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機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現行籌集標準為:單位承擔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5.5%;個人承擔本人工資基數的4.5%;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計發的核定和參保單位年度繳費基數的審查與核定。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付。

負責參保對象的養老保險關係異動和轉移。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收支管理、財務核算、統計上報、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等工作。

負責養老保險的數據整理和信息處理工作。負責養老保險政策諮詢和疑難問題解答。

依據政策及法律法規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管理與監督。定期對各參保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檢查、調查、稽核繳費單位的參保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定期檢查稽核瞞報、漏報、冒領養老金的不法行為。

6、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服務中心

負責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工作的申報審核,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檔次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兌付工作;

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負責對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職業康復機構的協定簽訂及管理;

負責核實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並進行工傷調查、統計和信息管理;

做好參保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醫療跟蹤管理工作,辦理轉外地醫療的有關手續;

負責工傷職工和職工供養遺屬的待遇審核、支付,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諮詢服務;

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各類財務、統計報表及基礎資料庫管理、按時向上級經辦機構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

負責實施撥付安全生產年度獎勵金,開展工傷預防、安全生產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

負責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它工作。

7、平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

宣傳、貫徹執行《勞動法》及國家、地方關於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掌握和管理本轄區內的勞動力資源,為勞動力登記建檔,建立勞動力資源庫;

搞好勞動力技能培訓與鑑定工作,提高勞動力素質;

收集、發布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開展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組織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和非農產業轉移,發展勞務經濟,促進農民增收;

積極引導和大力扶持務工人員回鄉創業;

協助做好春運期間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

為轄區內用人單位員工的招聘與培訓提供服務,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結合本地實際,開展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調解勞動爭議,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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