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平果縣市政管理局,為縣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2名(其中領導職數一正二副),內設辦公室、計財股、工程管理股、公用事業股、法制監察股5個股(室)。
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平果縣市政基礎設施、相關的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辦法,報經縣人大常委會或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2)根據平果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平果縣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徵用或劃撥的規劃紅線內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建設用地的統一管理。
(3)參與我縣市政、相關的公用事業、環境衛生方面政府投資和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申報立項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4)負責全縣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城市公用交通(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出租三輪車)、城市供水、非工業性排水和污水處理、燃氣等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單位資質審核和城市道路挖掘審批工作。
(6)負責全縣市政公用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招商引資及有償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管理城市公共汽車營運線路、客運計程車、環衛、污水、燃氣、供排水及園林綠化等城市特許經營權資源的市場化資源配置。
(7)擬我縣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建築渣土運輸、處置管理工作。
(8)負責擬訂本縣城市市容市貌綜合整治計畫,協調全縣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占道經營、標語牌、招貼欄、指示路牌、臨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戶外燈光管理工作。
(9)負責我縣經營性停車、洗車行業的管理,組織擬定有關停車、洗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10)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等工作,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直接管理市政系統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國有資產。
(11)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