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縣人民檢察院

(二)反貪污賄賂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五)公訴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七)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主要職責

平果縣人民檢察院是負責全縣法律監督的專門機關,依法代表人民行使檢察權,主要職責是:
(一)對平果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依法對轄區內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自治區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本院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犯罪。
(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自偵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
(四)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程式監督。
(五)依法對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依法對平果縣公安局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預防犯罪工作。
(八)完成平果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承辦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二)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三)反瀆職侵權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四)偵查監督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五)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六)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七)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八)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九)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領導班子

檢 察 長: 黃建棻
副檢察長: 廖長珂
馬克康
副調研員: 梁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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