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和根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二)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三)依法審判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四)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五)加強法院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抓好隊伍建設;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縣委考察幹部人選。
(六)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管理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作出處理。
(七)依法管理本院的行政事務、經費、物資。
(八)結合審判工作,加強法制宣傳,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及全縣性的大型公判會的會務工作;負責督辦督查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起草本院綜合性檔案、報告;主管文秘、文印、機要、保密、檔案、財務、通訊、接待、綜合信息、車輛管理、水電費管理、機關保衛等工作。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縣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一審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實被告人犯比較輕的罪且不需要偵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一審自訴案件,以及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中附帶民事案件;審判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總結交流審判經驗,全面推行刑事審判方式改革;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和著作權糾紛案件,以及上級法院移送的民事案件;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民事審判工作經驗,推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指導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受理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和上級法院移送審判的經濟案件;針對市場經濟的特點,認真開展調查研究,不斷總結交流經濟審判工作的經驗,辦理其他有關經濟一審案件的事宜。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負責非訴訟行政案件的審查工作;辦理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事項;針對行政案件的特點,開展調查研究,不斷總結交流經驗推行行政審判方式改革;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立案庭
依法受理各類案件的審查、立案及轉、調卷工作;按照案件歸口原則,分流案件到各業務庭;對案件歸口發生爭議的負責協調工作;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再審案件以及上級法院移送再審案件;開展調查研究,不斷總結交流經驗,推行審判監督改革;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宜。執行局
執行本院作出第一審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受理仲裁機關和公證機關依法申請的執行案件;協調外地法院之間的執行工作;針對普遍存在的執行難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執行經驗;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司法警察大隊
擔負本院開庭審理、宣判刑事案件的站庭、值庭工作;提押人犯,送達法律文書,協助執行局執行案件;執行死刑任務,負責本院的安全保衛工作。政工科
負責本院幹警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縣委組織部選配本院內設機構領導;協助編制部門管理本院人員編制;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銜管理;負責本院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及由本院提請縣人大、縣委組織部任免事項的日常工作;負責本院獎勵、勞動工資、本院管理的幹部的調配工作;以及全院的計畫生育工作;總結交流政工工作經驗,推動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學的用人機制。(十一)監察室
負責本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幹警及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情況;受理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查處監察對象和按規定可由本院直接處理的違紀行為,開展對本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教育,負責制訂監察工作計畫和各種規章制度。領導成員名單
院 長:盧光榴黨組副書記:農銳明
副 院 長:宋江河
黃洪劍
黃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