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百色市人民檢察院是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百色市人民代表大會和百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百色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並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百色市人民代表大會和百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工作方針及部署的工作任務。
(三)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證公正執法,依法辦案。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工作。
(七)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八)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全市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理論研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的工作;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
(十四)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及各縣(區)黨委選配縣(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抓好班子建設;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辦好檢察官培訓中心,發揮檢察官培訓中心是檢察官崗位職務培訓基地作用,通過上崗、轉崗、晉升和適應性培訓,提高檢察官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法律知識水平及從事檢察工作的實際能力。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
(十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檢察長履歷
文秋德,男,漢族,1963年7月生,籍貫廣西全州,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法學學士。
1983.09——1987.07 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
1987.07——1992.08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書記員(期間:1987.07—1988.07 在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見習)
1992.08——1994.03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書記員(副科級)(1992.06—1992.12 在廣西平果縣坡造鄉都陽村支教)
1994.03——1998.11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助理審判員(正科級)
1998.11——2003.09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副處級)(期間:2002.06—2003.11 掛任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委會委員)
2003.09——2006.03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2003.04—2005.04 參加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律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6.03——2009.12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0.01——2010.02 廣西百色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檢察長
2010.02—— 廣西百色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職能部門
根據上述職責,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4個職能部門。(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處理機要文電、通訊保障、編髮內部刊物,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資料管理保密工作,傳真、文印及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辦督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負責院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日常值班及節假日值班安排工作;負責檢察機關的外事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負責院機關的宣傳工作,對縣(區)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進行指導;撰寫新聞稿件,配合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工作。
(二)政治部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黨委負責縣(區)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辦理呈報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任免、撤換有關人員的手續;協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和承擔審核縣(區)人民檢察院進人有關手續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警銜審查和呈報,警銜日常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勞動工資管理和辦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人員退休手續等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百色市檢察官培訓中心工作;擬訂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計畫、規劃,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院機關的黨群工作、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其他應當由政治部承辦的事項。
政治部是百色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本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研究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和擬訂全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工作的制度、辦法。
(四)公訴科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本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實行主訴檢察官制度,研究擬訂有關主訴檢察官管理辦法;研究公訴業務工作規範化建設和擬訂全市檢察機關公訴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五)反貪污賄賂局(掛百色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區)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主動配合外地檢察機關協查案件;研究分析本市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反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制度、辦法;推行主辦檢察官制度,研究擬訂主辦檢察官的管理辦法。
(六)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查辦或督促縣(區)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查辦有關瀆職侵權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研究擬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七)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管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髮生在監管場所的虐待被監管人、私放在押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下級或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提出抗訴和提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擬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制度、辦法;推行主辦檢察官制度,研究制訂主辦檢察官管理辦法。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及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情況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研究擬訂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制度。
(十)檢察技術科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的指導;協同上級部門組織培訓檢察技術人員;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遠程聯網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同對本院偵查的案件進行輔助偵查、配合審查;對縣(區)人民檢察院送檢的疑難案件進行檢驗鑑定、文證審查,提供科學證據;負責院機關監控設備、視聽設備、計算機區域網路的管理及提供技術服務;開展套用性的檢察技術研究及研究制訂檢察技術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並協助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擬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制度、辦法。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對本市檢察機關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指導檢察機關執法檢查;承辦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負責業務資料編纂等工作;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關於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及對有關部門法律問題的答覆。
(十三)監察科(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檢察機關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研究制訂領導幹部和其他檢察人員遵守政紀的制度、規定。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組織制定、實施檢察機關財務裝備發展規劃;負責院機關的行政管理、車輛管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工作;負責院機關的財務管理、負責上級有關部門補助檢察機關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院機關的經費及基本建設、外事接待、召開會議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負責對外接待等工作和院機關的交通後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