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盈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

保單年度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詳細條款:
平安智盈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條款(平保壽發[2009]150號,2009年9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您與我們的契約

1.1契約構成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附加險契約、其他書面協定都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平安智盈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契約”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契約”。

1.2契約成立與生效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契約成立。本主險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本主險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見8.1)、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見8.2)均以該日期計算。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猶豫期自您簽收本主險契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險契約,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解除本主險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見8.3)。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4保險期間本主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保單賬戶

2.1保單賬戶與保單賬戶價值我們於本主險契約生效日設立保單賬戶,用於記錄本主險契約的保單賬戶價值。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保單賬戶價值隨著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持續交費特別獎勵、保單利息計入保單賬戶而增加;隨著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單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而減少。被保險人身故或現金價值退還後,保單賬戶終止。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每年會向您寄送保單年度報告,告知您保單賬戶價值的具體狀況。

2.2保險費的支付本主險契約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期交保險費投保時,您可以和我們約定每一保單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險費金額,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向我們支付期交保險費。追加保險費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您可以隨時支付追加保險費:(1)每一保單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險費不低於6000元;(2)各期應付期交保險費均已支付;(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險費不低於1000元,並且為100元的整數倍。我們有權改變支付追加保險費的條件。

2.3期交保險費增加您在支付各期應付期交保險費後,可以申請增加期交保險費金額至6000元。經我們審核同意後,您應當按照增加後的金額,向我們支付以後各期的期交保險費。在增加期交保險費後,每一保單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險費中增加的部分分別依次歸屬於第1及以後各保單年度。期交保險費中投保時約定部分、增加部分歸屬的保單年度各自分別計算。

2.4期交保險費緩交您可以選擇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如果保單賬戶價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險契約繼續有效。如果您恢復支付,須按順序依次支付緩交的各期期交保險費。所交的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到相應的保單年度。

2.5持續交費特別獎勵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自第4保單年度起,我們將發放持續交費特別獎勵並計入保單賬戶:(1)本主險契約生效日起3年內的每一期應付期交保險費,均在其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其後的60日內支付;(2)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已支付,並且當期應付期交保險費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其後的60日內支付。持續交費特別獎勵等於當期應付期交保險費的2%,但對於當期應付期交保險費中增加的部分,僅對其中歸屬於第4及以後保單年度的部分發放持續交費特別獎勵。追加保險費和補交的緩交期交保險費均不享有持續交費特別獎勵。

2.6保單利息每月第1日為結算日,保單利息在每月結算日或本主險契約終止時結算並計入保單賬戶。我們按本主險契約每日24時的保單賬戶價值與日利率計算當日保單利息,並按計息天數加總得出結算時保單利息。在結算日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險契約上個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見8.4)。在本主險契約終止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險契約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本主險契約規定的保證利率(見8.5)對應的日利率。保單利息的保證自第2保單年度起在每個保單年度的第1個結算日零時,或本主險契約終止時,如果按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高於實際保單賬戶價值,我們按差額結算額外的保單利息並計入保單賬戶。

2.7初始費用收取您每次支付保險費後,我們收取保險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初始費用,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計入保單賬戶。期交保險費的初始費用初始費用占期交保險費的比例見下表:每期期交保險費歸屬的保單年度第1保單年度第2保單年度第3保單年度第4至5保單年度第6及以後各保單年度0~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0~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0~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0~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50%25%15%10%5%超出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超出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超出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超出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5%5%5%5%5%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初始費用占追加保險費的比例不超過5%,具體比例以我們當時的規定為準。

2.8保障成本(1)保障成本我們對本主險契約承擔的保險責任收取相應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危險保額(見8.6)及風險程度決定。每千元危險保額應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見附表。如果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將會在保險單上批註。(2)保障成本的收取在每月結算日,我們按照該月的實際天數從保單賬戶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們也同時收取。

2.9部分領取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申請部分領取需填寫部分領取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契約及您的有效身份證件,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被保險人當時未發生保險事故;(2)領取金額和領取後的保單賬戶價值均符合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要求。在我們收到您的部分領取申請書後,保單賬戶價值按領取的金額等額減少。我們自收到部分領取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給付。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兩次部分領取,我們不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對同一保單年度以後的各次部分領取,我們每次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20元,部分領取手續費直接從給付的保單賬戶價值中扣除。我們可以改變上述部分領取手續費的收費標準,但最高不超過每次50元。

我們提供的保障

3.1保險金額(1)基本保險金額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2)保險金額本主險契約的保險金額等於保單賬戶價值的105%和基本保險金額兩者的較大者。

3.2保險責任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身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給付的身故保險金已包含身故當時的保單賬戶價值。

3.3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8.7);(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8.8)、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8.9),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8.10)的機動車(見8.11);(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如果您曾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我們對該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4宣告死亡處理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主險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的效力依法確定。

3.5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您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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