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作 者: 林鈺雄 著
叢 書 名:元照法學文庫
內容簡介
《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的寫作源於作者在德國留學時導師的一堂生動講座,導師講的一則案例令作者十分不解:德國嫌犯怎么會笨到就醫後還留下真實姓名?德國醫生護士怎么膽敢拒絕警方的要求?及至1998年作者執教之際,諸如“因采職權主義故對證據種類、能力不設限制”及“歐陸法就強制處分不採法官保留”等諸多根深蒂固的誤解,使作者為了正本清源而集十年之功完成《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對干預處分(干預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的概念,台灣“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現狀,實踐中的協商、審判及證據原則內容等,以諸多案例分析的形式,非常完美地闡明了《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主題——作者希望合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規範一系列證據使用原則,最終達到法律的公平。
作者簡介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1998年獲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教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主要學術著作有:《檢察官論》、《刑事法理論與實踐》、《搜尋扣押注釋書》、《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新刑法總則》、《刑事訴訟法》(上)(下)、《刑事程式與國際人權》、《刑法與刑訴之交錯適用》、《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裁判研究》(一)(二)等。
·查看全部>>
目錄
第一部分 干預處分
第一章 從基本權體系論身體檢查處分
一、前言與出發案例
二、身體檢查處分之基本權干預體系
三、身體檢查與搜尋處分之區別
四、授權範圍、類推禁止與附帶干預
五、干預門檻之類型化與比例化
六、新法癥結: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失敗結合
七、結語
第二章 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檢查處分
一、前言
二、德國法之分析
三、現行法之檢討
四、特殊問題之研究
五、“立法建議”——代結語
第三章 對第三人之身體檢查處分——“立法原則”之形成
一、問題之提出:與我何乾?
二、本文立場與研究範圍
三、限定受干預人範圍之原則
四、限定干預手段及同意原則
五、賦予拒絕干預特權原則
六、現行立法之探討
七、結語
第四章 論鑑定留置制度
一、前言
二、德國法之分析
三、現行法之探討
四、結語
第五章 急迫性搜尋之事後救濟——兼評“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修法
一、前言:例外是原則?
二、事後救濟之“立法模式”
三、現行立法之評析
四、事後救濟與證據使用禁止
五、“立法建議”——代結語
第二部分 刑事證據
第六章 協商程式與審判及證據原則
一、前言:訴訟構造的質變
二、從原則取向到契約取向之訴訟構造?
三、協商對原則取向訴訟構造之衝擊
四、“停損”之控制途徑
五、結語
第七章 從基礎案例談證據禁止之理論與發展
一、證據禁止導論
二、證據禁止之內涵及類型
三、證據使用禁止之功能
四、證據使用禁止之理論
五、證據使用禁止之放射效力及其限制:毒樹果實論之運用及界限
六、總結與展望
第八章 德國證據禁止論之發展與特色
一、前言
二、德國證據禁止之發展
三、德國證據禁止之特色
四、結語
五、補充說明
第三部分 判解研究
第九章 蓋上潘多拉的盒子——“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終結第六種證據方法?
一、前言:嚴格證明的里程碑
二、釋字第582號解釋之要旨
三、評釋
四、結語
五、附錄:“最高法院”發展之新趨勢
第十章 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近年來座談會相關提案之評釋
一、前言
二、羈押與徒刑之競合(’02-25號提案)
三、搜尋證之有效期間(’01-36號提案)
四、無證搜尋(’02-26號及’03-23號提案)
五、拒絕證言與傳聞例外(’03-24號提案)
六、結語282
第四部分 立法評析
第十一章 鳥瞰2002年1月刑事訴訟之修法——澄清義務、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緩起訴制之檢討
一、前言
二、職權調查義務之限縮
三、起訴審查制之採行
四、交付審判制之引進
五、緩起訴制之建立
六、其他修法
七、結語
第十二章 鳥瞰2003年1月刑事訴訟之修法
一、前言
二、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三、證據章通則
四、證據章人證節
五、證據章鑑定節
六、證據章勘驗節
七、證據章證據保全節
八、公訴章審判節(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
九、自訴
十、其他修法
十一、結語
本書索引
·收起全部<<
前言
出版這本書時,我腦海浮現的,是一幕十幾年前在慕尼黑大學課堂的場景。
我的指導老師——治學嚴謹但也風趣詼諧的Roxin教授,在其證據禁止研討課程時以一則德國實例作為開場白。案例大要如下:
A、B於夜間侵入c開設的店,c發現後,在黑暗中以武器還擊,其中一名入侵者受傷後兩人逃逸。後來,警員P根據c提供的線索到附近某大醫院查訪,並找到當夜急診室的值班醫師D,但D基於醫療業務秘密之拒絕證言權。拒絕透露傷患就醫資料;鍥而不捨的P,轉而尋求當夜值班護士E的協助,E基於同樣理由而予婉拒;P雖不為難E,但靈機一動表示:醫療人員固然不能泄露病患資料,但陪同隨行者並非病患,透露無妨,E鬆了一口氣,交出了隨行者B的個人資料,隨後P遂按圖索驥找到A而破案。本案後經檢察官對A、B兩人提起公訴。
聽到這裡時,來自不同地域的我,一方面是一頭霧水(德國嫌犯怎么會笨到在犯案受傷後還去就醫?還留下真實姓名資料?德國的醫生、護士怎么膽敢拒絕警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心裡也默默贊嘆德國警察的分寸及機智。沒想到,Roxin說完案例後提出的問題是:法院應否禁止使用本案的相關就醫資料?更不可思議的是,在座德國同學競相舉手,贊同應該禁止使用,主要理由是:警方的做法實質上規避了醫療拒絕證言的規範目的,使用此種證據將造成傷患不敢就醫的寒蟬效應。
坦白說。對於當時的我而言,這整件事真是天方夜譚。儘管曾熟讀台灣刑事訴訟法的學說及實務,但那時我的視野被台灣地區主流的單一性與同一性所局限,對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其實連一知半解都談不上,更遑論什麼證據禁止了;就此,現行法與德國法的差距,豈止是一甲子而已?我帶著這場“震撼教育”的餘悸,努力上完證據禁止及其他的刑事訴訟課程之後,才得以登堂入室,窺見刑事訴訟另外一個殿堂的奧妙。隨後也抱著“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傻勁,以干預處分之法官保留及權利救濟為論文主題,順利完成我的博士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