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原為法學院下之法律學系,經1996年6月15日舉行之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通過升格為院,法律學院設有法律學士學位及雙主修法律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原為法學院下之法律學系,經1996年6月15日舉行之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通過升格為院,並經教育部同意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將原法學院分設為「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但因院址未確定的關係,至1999年8月兩院始正式分立。
法律學院設有法律學士學位及雙主修法律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
法律學院原為台灣大學前身「台北帝國大學」下「文政學部」之「政學科」。二次大戰後,學校改稱「國立台灣大學」,而文政學部亦分立改設為「文學院」、「法學院」,法律學系與政治、經濟等學系同隸於「法學院」之下。法律學系原不分組,1953年因受司法行政部之委託,加設「法律專修科」。二年後,併入法律係為「司法組」;而改稱原法律學係為「法學組」。其後分組對外招生,兩組課程重點內容略有差異,司法組增授審檢實務科目,而法學組則加開英美法之課程。1990年,復為適應快速之社會變遷與財經需求、培育專業人才,又增設財經法學組。是法律學系目前共設有法學、司法、財經法學三組。
1955年,台灣大學奉準增設法科研究所碩士班,分為公法組與經濟理論組,次年改設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三研究所。為強化法律學研究所之教學、專精學術領域之研究,於1970年在碩士班下分設基礎法學、公法與民刑事法等三組,1990年再將原民刑事法組劃分為刑事法與民商事法二組;嗣後,為因應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並於2003年起再增設財稅法組與經濟法組二組。博士班則成立於1971年,於1974年起正式招生。
1960年台灣大學夜間部創立之初即設有法律學系,爾後1976年,夜間部改行新制,法律學系亦加入招生,附設夜間部,修業年限為五年,修滿部定學分後亦授予法學士學位。1992年夏,為配合台灣“教育部”之政策,再將原僅屬推廣教育性質之夜間部併入日夜兩部制之第二部。1997年,再改為「進修教育學士班」,現改稱「進修學士班」。
1999年8月法律學院正式成立,除原有系所外,並積極推動科際整合法學教育,奉準於2004年8月1日起新設「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並正式招生。
法律學院積極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建院後已與德國漢堡大學、日本名古屋大學及北海道大學簽約,加強雙方學術交流。尤希望藉此將台灣法治經驗,帶入國際學術界,使台大法律學院成為國際級法學研究重鎮。建院後亦曾與美國The Mansfield Center for Pacific Affairs合辦The Rule of Law in Taiwan研討會,類似的國際研討會正規劃中,未來將陸續舉辦。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與日本早稻田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日本名古屋大學、日本大阪經濟法科大學、韓國首爾國立大學、泰國朱拉隆功大學法學院、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法學院、新加坡管理大學、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美國賓州州立大學等校簽有學術交流協定,每年固定提供交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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