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於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例:在甲的策劃和指使下,乙望風,甲殺人。甲是主犯,乙是從犯。
我國刑法對其處罰采“必減主義原則”,並且無需比照主犯處罰,即《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