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常德市國土資源學會是常德市從事土地管理、地質礦產、測繪、土地評估以及相關工作專業單位、行管人員、技術人員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專業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是發展我市國土資源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接受常德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德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學會掛靠常德市國土資源局 ,是湖南省土地學會、湖南省測繪學會,湖南省地質學會的團體會員。
機構設定
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常德市國土資源學會的設定與內部分工明確如下:
一、專業委員會的設定
市國土資源學會是集土地、地質、測繪和土地評估四大專業為一體的學術團體,在學會機構設定上採取綜合性與專業性相結合,共性與個性相統一,暫設定四個專業委員會。
1、土地資源專業委員會
2、礦產資源專業委員會
3、測繪專業委員會
4、土地評估專業委員會
二、秘書處、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學會秘書處職責
1、負責學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2、負責學會的對省學會,市科協、市民政局的聯絡工作;
3、負責學會的財務工作,聯繫發展會員,收繳會費,管理使用會費;
4、負責學會內部各專業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及區、縣、市學會銜接工作;
5、負責學會工作計畫的安排與實施,並做好綜合統計工作;
6、負責學會的網頁欄目和學會刊物主辦工作;
7、完成學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各專業委員會職責
1、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學術活動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與省、市本專業科技和管理專家聯絡,建立常德市國土資源科技人才庫;
3、負責推薦本專業優秀人才、科技成果、專業動態和論文等信息,協助做好學會刊物和網路信息發布工作,各專業委員會每年負責出版一期國土資源學會專刊。
4、負責組織本專業各類學術調研和研討,並協助做好本專業的科普和人員培訓;
5、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有關專家對重點項目調研、規劃設計、諮詢及評估和驗收;
6、反映本專業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7、承辦學會交辦的事項和其它工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常德市國土資源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Land And Resources Society of Changde ,縮寫:LRSC。
第二條 本學會是常德市從事土地管理、地質礦產、測繪、土地評估以及相關工作專業單位、行管人員、技術人員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專業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是發展我市國土資源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學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服務、協調、監督、管理的原則。崇尚科學、尊重知識,竭力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為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國土資源工作者,圍繞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現代化水平,增強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的科技素養和專業能力,為社會主義的物資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常德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德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學會掛靠常德市國土資源局 ,是湖南省土地學會、湖南省測繪學會,湖南省地質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本學會辦公地址,常德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大樓內,郵編415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技術考察活動。
(二)接受單位委託,開展土地、地質、測繪管理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等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活動,促進土地、地質、測繪管理科學技術的開發和套用。
(三)普及土地、地質、測繪管理科技技術知識,傳授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開展對會員的知識更新,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和管理水平。
(四)編輯出版學會刊物,組織編寫和翻譯土地、地質、測繪管理科技書刊,根據需要舉辦各類培訓班。
(五)建立國土資源學會網頁(掛靠常德市國土資源局網站),通過網路開展學會活動。
(六)加強學會間的橫向和縱向聯繫,開展和促進相互間的經驗交流。
(七)向有關部門推薦科研成果和優秀人才,評獎優秀論文、科普作品,表彰獎勵在學會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凡從事土地及土地、地質、測繪、土地評估、科學技術及土地、地質、測繪管理有關的專業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承認本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履行批准手續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國土資源學會章程。
(二)有意願參加國土資源學會者
(三)個人會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土地及土地評估、地質、測繪管理工作一年或大專學歷畢業從事土地及土地評估、地質、測繪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2、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土地評估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學士學位及以上的土地、地質、測繪管理科技人員。
3、自學成才,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4、熱心和支持本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
(四)團體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本會會員,從事土地及土地評估、地質、測繪管理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的行政、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本單位同意,經本會會員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學會工作者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學會的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
(二)執行學會的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諮詢等服務活動;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的會籍管理及日常聯繫工作由學會辦公室負責。會員調動工作時,應向本會轉會籍。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同退會。
第十三條 違反本學會章程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審議和批准學會經費收支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通過提案和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類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分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六)制定學會工作計畫;
(七)領導所屬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八)總結學會工作,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九)推薦科技成果和優秀人才,評獎優秀學術論文;
(十)審查和批准本會財務預決算,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表彰學會積極分子和先進集體。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即電話、視頻會議)。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採取民主選舉方式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名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員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可推薦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並發給榮譽證書。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 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會議(即電話、視頻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九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督促和檢查各分支機構年度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掛靠單位及有關業務部門資助;
(二)本學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單位和個人捐款;
(四)會費;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學術交流、考察活動、重大課題調研、科學普及與宣傳、出版發行會刊及有關資料、獎勵先進和辦公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