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穆斯林家庭法法令

巴基斯坦婚姻家庭關係法起草委員會制定,1961年3月由國家總統頒布法令,批准執行。 (2)任何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婚姻仲裁委員會批准,不準締結另一樁婚姻。 (3)夫方以“塔拉格”方式宣布休妻,須預先通知婚姻仲裁委員會,經審核批准後生效。

巴基斯坦第一部現代穆斯林婚姻家庭關係基本法。巴基斯坦婚姻家庭關係法起草委員會制定,1961年3月由國家總統頒布法令,批准執行。共13條。包括婚姻登記、一夫多妻、休妻(塔拉格)、離異、贍養費、聘禮、婚姻仲裁委員會等有關規定。其突出特點是對傳統的婚姻家庭法加以修訂和補充,包括:(1)結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頒發婚姻證書,違者處以短期徒刑或罰款。(2)任何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婚姻仲裁委員會批准,不準締結另一樁婚姻。仲裁委員會審核申請理由並徵得現有妻子同意後,可酌情批准納二房妻子。(3)夫方以“塔拉格”方式宣布休妻,須預先通知婚姻仲裁委員會,經審核批准後生效。以其他方式(夫方委託妻方自動解除婚姻或協商離婚)終止婚姻關係,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4)夫方拒絕贍養妻子或給予妻子以不公平的待遇,受虐待的妻子有權向婚姻仲裁委員會申訴。該法還收入了兩項修正案,對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頒布的《童婚限制條例》(1929)和《穆斯林離婚條例》(1939)作了少量修改。該法亦適用於孟加拉共和國,為孟加拉國1974年頒布的《穆斯林婚姻法》之基?? (吳雲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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