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憲法

巴基斯坦建國後曾於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後頒布過三部憲法。1977年,齊亞·哈克實行002年8月,穆頒布“法律框架令(LFO)”,宣布恢復1973年憲法和哈克時代憲法第8修正案,規定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任命參聯會主席和三軍參謀長。

基本信息

修改

1985年通過了憲法第8修正案,授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任免軍隊首腦和法官的權力。
1991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12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有權設立特別法庭和抗訴法庭,以打擊犯罪,整治社會治安。
1997年4月,謝里夫政府在議會通過憲法第13修正案,取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的權力,並將解散省議會和省內閣、任免省督、三軍參謀長和參聯會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歸還總理行使。隨後,巴議會通過旨在嚴禁議員叛黨的憲法第14修正案"反跳槽法"。1999年穆沙拉夫執政後頒布臨時憲法1號令,宣布暫停實施憲法。
2003年12月,巴議會通過憲法第17修正案,規定總統經最高法院批准後有權解散議會,與總理協商後有權任免三軍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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