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班長管理暫行辦法

《工班長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1.22由鐵道部頒布。

第1條 為搞好工班建設,加強對工班長的管理,保證工班長正確行使職權、促進運輸、生產和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工班是由若干勞動者組成的最基層的勞動組織,工班是鐵路企業細胞,是完成各項任務的戰鬥集體,它保有一定的物資、設備和工具,負責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和經營指標。管理者一般都可視為工班長。

根據鐵路運輸生產的特點,工班可下設若干作業組。

第3條 工班建設的關鍵,是選拔、培養、配備好工班長,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班長的作用。因此,加強對工班長的管理,是各級勞動工資部門的重要任務。

第4條 工班長的條件

1、有一定的思想覺悟,善於做思想工作,事業心強,堅持原則,敢於管理,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2、具備中級工及以上的技術業務水平,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熟悉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能及時處理生產中的技術業務問題。技術複雜工種的工班長、還應有與工作相適應的學歷或技術職務;

3、有一定的管理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能帶領工班人員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4、團結同志,以身作則,能起模範帶頭作用;

5、年富力強,身體健康,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5條 工班長的職責

1、領導工班人員按定額進行生產,全面地質量良好地完成各項生產任務,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2、組織工班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遵守勞動紀律和作業規程,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3、實行民主管理,充分發揮“工管員”的作用,組織工班人員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並推廣先進工作方法與經驗;

4、抓好工班管理的基礎工作,健全並積累各項基礎資料,主持召開工班的生產、安全和交接班會議;

5、做好工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開展工班人員的政治、文化、技術、業務學習,關心工班人員的生活。

第6條 工班長的權力

1、根據生產、安全的需要,可在生產過程中合理分配和調整工班人員的工作;

2、對違章違紀、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按標準化作業的行為要及時加以制止,必要時可令其停工或返工,對屢教不改者,可向上級領導建議給予經濟處罰或停職檢查;

3、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可按貢獻大小對工班的獎金進行合理分配,還可對工班人員的評先、晉級、提職和調資提出建議;

4、對上級領導或工作人員違章指揮,可提出意見或越級反映。

第7條 任用工班長應根據編制定員及其必須具備的條件,由車間主任提名或民主選舉推薦,經單位勞動工資部門審查,報站、段長(包括隊長、以下同)批准,以人事命令公布。工班長可按規定享受工班長津貼。

第8條 要保持工班長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抽調從事其它工作,如遇特殊情況臨時抽調時,應經勞動工資部門和車間主任同意,報站、段長批准,並指定專人代理。

第9條 要建立對工班長的考核制度,對工班長考核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要堅持定量分析與定性相結合,以定量分析為主。經過考核,對成績顯著者,要及時表彰,並作為提拔、晉級的重要依據。對不稱職、經幫助又不見顯著成效者,車間或勞動工資部門應及時提出免職意見,報站、段長批准執行。

第10條 要加強對工班長的培訓,新任用的工班長,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合格,方準任職。對現有的工班長,要按規定進行崗位培訓,以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11條 各級領導對工班長要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管理上嚴格,生活上適當照顧,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12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13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資司負責解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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