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肩負著監管市場、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職責。工商部門的職責是由法律確定的;工商部門履行職責的過程,就是執行法律的過程;工商部門執行法律的行為,是由廣大工商執法人員完成的。所以,工商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工商部門履行職責的質量,影響著政府和工商部門的形象,影響著企業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法律制定出來後,能不能發揮應有的效用,關鍵在於法律的執行者。工商行政執法面臨的監管領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國際化了的大市場,新情況、新問題會不斷出現。工商行政執法人員能不能全面理解、準確掌握並靈活運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解決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具體問題,直接影響著工商行政執法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本書介紹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傳銷行為、查處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打擊走私販私和投機倒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及執法程式中的幾個問題、工商行政法中涉罪案件移送問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履行職務中的涉罪問題、工商違法行為定性及處罰依據對照概覽及相關法律法規。
作者簡介
梁立敏,女,1963年出生,河北大學法律系畢業。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工作八年,具備了紮實系統的法學理論基礎。其間擔任石家莊市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承辦經濟、刑事案件幾百起,並擔任幾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1992年調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起任公平交易處副處長。在公平交易處工作13年,積累了豐富的執法實踐經驗。2000年至2001年在美國伊利諾伊大學攻讀工商管理碩士課程.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5年11月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廣告處工作。
作者負責起草的《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於1998年由河北省人大通過,並於同年實施,曾在《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河北工商》雜誌等媒體發表多篇文章。
目錄
第一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範圍
(一)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責任主體資格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範圍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行為範圍.
(一)經營者在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中發生的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行為,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
(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二)人民法院
(三)其他部門——執法主體的除外規定
五、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一)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概念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三)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權利衝突問題
(四)關於綠色食品標誌
(五)處理商標侵權案件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六)關於“傍名牌”
(七)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行為
(一)幾個基本概念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是重要的智慧財產權
(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認定規則
(四)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這項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做法
(五)幾點體會
七、仿冒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
(一)概念
(二)企業名稱的許可和轉讓問題
(三)法律適用問題
八、虛假表示行為
(一)虛假表示的概念
(二)虛假表示行為的表現形式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建議
九、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一)公用企業
(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三)幾個概念
(四)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型
(五)關於依照規章或“紅頭檔案”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業表現
(七)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這項工作中的具體做法
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
(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
(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危害
(三)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種類
(四)適用的法律依據
(五)解決方式
十一、商業賄賂行為
(一)幾個基本概念
(二)幾種行業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及其查處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四)現行法律規制中存在的問題
(五)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建議
(六)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二、虛假宣傳行為
(一)虛假宣傳行為的概念
(二)虛假表示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的主要區別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四)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
(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三)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的區別
(四)法律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問題
(五)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
(六)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
(七)我國保護商業秘密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立法建議
(八)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四、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
(一)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的概念
(二)對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行為的執法權問題
(三)傾銷和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的區別
(四)立法缺欠
十五、強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行為
(一)強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行為的概念
(二)強制搭售行為和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區別
(三)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四)立法缺欠
十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一)有獎銷售行為的概念
(二)有獎銷售行為的種類
(三)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概念及種類
(四)附贈式有獎銷售行為和商業賄賂行為的聯繫和區別
(五)執法中應該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六)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建議
十七、商業詆毀行為
(一)商業詆毀行為的概念
(二)商業詆毀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的聯繫和區別
(三)商業詆毀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存在競合
(四)立法缺欠
(五)查處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適用
(六)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八、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一)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概念
(二)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
(四)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查處原則
(五)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第二部分 打擊傳銷行為
一、傳銷在我國的發展
二、當前傳銷的特點及動向
(一)參加人員趨向年輕化、知識低層次化
(二)異地傳銷的普遍性
(三)更強的隱蔽性和反監管能力
(四)對工商執法部門的無所畏懼性
三、查禁傳銷的法律依據
四、《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傳銷的概念
(二)傳銷的種類
(三)其他相關違法行為
(四)查處傳銷的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
(五)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的措施
(六)法律責任種類
五、《直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幾個基本概念
(二)直銷產品的範圍
(三)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設立分支機構及服務網點的規定
(五)直銷員及直銷員培訓制度
(六)關於直銷培訓員
(七)關於直銷活動
(八)直銷員報酬控制制度
(九)無條件換貨和退貨制度
(十)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十一)保證金制度
(十二)監督管理
(十三)法律責任種類
六、《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銜接問題
七、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第三部分 查處無照經營違法行為
一、《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法律效力層級.
二、執法主體
(一)主要執法主體
(二)其他執法部門
三、查處無照經營的原則
(一)查處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原則
(四)特殊適用的原則
四、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
(一)從事了經營活動
(二)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營業執照而未辦理
五、違法行為的種類
(一)無證無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單純無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有證無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執照失效後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範圍經營應辦理行政許可的違法經營行為
(六)有照無證的違法經營行為
六、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對《辦法》除外規定的理解
(二)準確確定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對象
(三)審查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內容及主體類別,準確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與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有關的幾個問題
(五)對無照經營行為作出了規定的法律法規
七、行政強制措施及其實施保障
(一)行政強制措施
(二)強制措施實施的保障
八、執法程式和期限
(一)查封、扣押的審批
(二)交付查封、扣押法律文書
(一)查封、扣押期限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
(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二)依法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責任
(三)執法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十、查處無照經營案件時應注意的幾個行業的工商登記問題
第四部分 打擊走私販私和投機倒把違法行為
一、關於走私案件
(一)走私行為
(二)走私犯罪行為
二、關於販私案件
(一)販私行為
(二)查處販私案件的法律依據
三、打擊投機倒把違法行為
(一)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應該注意的問題
(二)可以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定性處理的案件
(三)《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相關規定的競合及法律適用
第五部分 行政處罰及執法程式
一、關於級別管轄和執法主體的有關問題
(一)國家工商總局
(二)省以下工商局
(三)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工商分局
(四)工商所
(五)其他不屬於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專業分局
二、特殊管轄
(一)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以下案件實施特殊管轄
(二)省級或者設區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限制競爭的案件運行時管轄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實施處罰,由國家工商局或國家工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局管轄
三、關於立案的法律依據和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不一致的問題
四、行政處罰中確定行政處罰對象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三)非法設立的組織,應該以設立該組織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處罰對象
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有關問題
(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二)查封(封存)、扣留(或扣押)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三)關於暫停支付銀行存款的強制措施
(四)關於“查封經營場所”的強制措施
(五)關於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六)關於暫停銷售強制措施
六、執法環節中的幾個告知問題
七、處罰決定書中對當事人享有的複議、訴訟權利的表述問題
八、行政處罰中的一事各罰、數事並罰、一事不再罰原則
九、違法所得及有關行政處罰數值的計算(確定)標準及其法律依據
(一)投機倒把案件
(二)不正當競爭案件
(三)保險公司違法經營案件
(四)產品質量違法案件
(五)廣告違法案件
(六)商標違法案件
(七)無照經營案件
(八)委託加工違法案件
(九)企業登記違法案件
(十)販私案件
(十一)非法出版物案件
第六部分 工商行政執法中涉罪案件移送問題
一、關於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內可能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犯罪追訴標準
(一)虛報註冊資本案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四)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
(五)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案
(六)假冒註冊商標案
(七)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八)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九)侵犯商業秘密案
(十)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十一)虛假廣告案
(十二)串通招投標案
(十三)商業賄賂案
(十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十五)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案
(十六)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十七)生產、銷售假、劣種子案
(十八)銷售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案
(十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
(二十)銷售偽劣化妝品案
(二十一)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提供方便條件案
(二十二)非法經營案
(二十三)契約詐欺案
(二十四)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案
(二十五)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船、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案
(二十六)重大事故案
(二十七)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案
(二十八)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案
(二十九)走私販私案件
(三十)非法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式
(一)提出書面移送意見
(二)移交相關材料辦理交接手續
(三)對公安機關退回案件的處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部分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改選職務中的涉罪問題
一、受賄罪
二、單位受賄罪
三、斡鏇受賄罪
四、私分國有資產罪
五、私分罰沒財物罪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
七、玩忽職守罪
八、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九、公司監管方面徇私舞弊罪
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八部分 工商違法行為定性及處罰依據對照概覽
一、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五)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六)經營者以行賄手段購買或者銷售商品
(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
(八)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九)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十)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十一)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十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藉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十三)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消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十四)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十五)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十六)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十七)經營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十八)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十九)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第(十六)、(十七)、(十八)項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二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
(二十一)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二十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十三)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二十四)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二十五)經營者銷售被責令暫停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二、侵犯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處罰
(一)生產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四)銷售失效、變質產品
(五)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六)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
(七)對消費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八)銷售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九)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
(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
(十一)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
三、投機倒把違法行為處罰
(一)倒賣國家指令性分配物資
(二)倒賣走私物品、特許減免稅進口物品
(三)倒賣國家規定的專營或者專賣物資、物品
(四)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
(五)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
(六)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四、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三)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銷售失效、變質產品
(六)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產品的產地或廠名、廠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八)產品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九)產品標識沒有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十)產品標識沒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十一)限期使用的有包裝的產品標識,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十二)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十三)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
五、無照經營違法行為處罰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六)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八)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
六、傳銷違法行為處罰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含有《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
(五)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
(六)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
(七)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八)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
七、直銷違法行為處罰
(一)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
(二)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企業或者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設定許可
(三)直銷企業有關《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未依照《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四)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
(五)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六)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規定招募直銷員
(七)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
(八)直銷企業違反規定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
(九)直銷員違反規定向消費者推銷產品
(十)直銷企業違反關於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的規定。直銷員違反關於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規定
(十一)直銷企業違反關於直銷員報酬制度的有關規定,違反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的規定
(十二)直銷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十三)直銷企業違反關於保證金制度的有關規定
八、商標違法行為處罰
(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二)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三)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1.冒充註冊商標;2.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作為商標使用;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四)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准註冊在市場銷售
(五)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未按規定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六)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附錄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號發布
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5年7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號發布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發布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發布
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
1998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發布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002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公布
直銷管理條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令443號公布
禁止傳銷條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444號公布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令第22號發布
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總局令第23號發布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令第24號發布
關於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告2005年
第100號
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2號公告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