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分制

工分制是以勞動工分作為計量勞動和分配個人消費品的尺度的一種勞動報酬制度。它源於蘇聯集體農莊,後來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廣泛採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一核算和統一分配的條件下,勞動者勞動報酬總額決定於他本人參加集體生產所得的工分和工分值的高低。在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決算以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只能採用勞動工分的形式確定相對量;在年終決算時,根據本單位當年的收入及其分配比例,確定工分值,再依據勞動者所得的勞動工分,確定勞動報酬的絕對量。

簡介

勞作 勞作

人民公社時期,農業生產一般由生產隊組織,社員以生產隊為勞動單位進行勞動並取得報酬。但農業勞動通常在廣闊而分散的土地上進行,對勞動者努力程度的監督十分困難。因而,在最終產品收穫之前,難以判斷每一個工序的勞動質量。所以,生產隊普遍採用了“工分制”作為勞動的計量和分配依據。這種“工分制”,以潛在勞動能力為依據,根據性別、年齡為每一個社員指定一個工分標準,按工作天數記錄工分數,年底根據每個人的工分數進行分配。

計量單位

“工分制”一般用勞動日作為社員投入勞動的計量單位,一個勞動日表明一個中等勞動力一天完成的勞動量。一個勞動日再分為10個工分。

計算方法

計算工分數量的主要方法:(1)按件記工,即按社員完成的工作定額確定應得工分。(2)“死分活評”,即按照每個社員勞動力的強弱和技術高低評定每工作日應得的工分,再根據勞動中的實際表現進行評議,確定加分、減分或按原定標準記分。(3)“死分死記”,即按社員勞動力強弱和技術高低評定每工作日應得工分,再根據實際出勤時間記分。(4)包工,即合作社把一定的生產任務,按照工作定額預先計算出一定數目工分,包給生產隊完成。最初是實行季節性包工稱為“小包工”,以後出現了常年包工稱為“大包工”。有些合作社在常年包工基礎上規定產量標準,實行超產獎勵制。

實行工分制時,勞動者所得的勞動報酬,取決於他本人參加集體生產所得的勞動工分和工分值的高低。

由於這種分配製度完全忽略了實際勞動態度和工作質量,多勞不能多得,偷懶也不會受到懲罰,因此對社員的勞動積極性造成很大的傷害。

相關影響

工分制在集體經濟發展過程中雖然起過積極作用,但長期的實踐表明,工分制是造成分配上平均主義的重要因素。其具體表現:①實行評工記分或死分活評,由於不易掌握統一的標準以及評工花費時間多,最後常常導致“死分死記”,即不管實際勞動情況,一律按“底分”計分。②按定額記工比評工計分要科學一些,但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大,勞動定額難於訂得合理,即使訂出比較合理的定額,由於生產條件的多變性也往往使它不能準確地反映每個人所支付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其結果仍然會造成平均主義或不合理的過大差別。③按實現的產量計算工分比前兩種辦法較能真實地反映勞動量的支出,因為通過確定包產指標,可以把影響產量的非人為因素排除掉,從而使產量所反映的基本上是勞動者支付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但按產量計工的辦法也有一定的缺陷,就是計算上比較複雜。80年代初,隨著包乾到戶責任制形式的廣泛發展,工分制的計酬分配方法也轉變為包乾制分配方法,即以產量通過工分制間接反映勞動量的辦法轉變為以產量本身直接反映勞動量的辦法。80年代以後,工分制只在少數的集體經濟中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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