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國土資源局

(二)崇左市國土資源局各管理所 組織對同級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土資源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組織對同級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土資源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機構簡介

2003年8月,由於撤地設市,南寧地區國土資源局更名為崇左市國土資源局,搬遷崇左。2004 年,國家對國土資源部門進行體制改革,實行省以下國土資源部門垂直管理。體制改革後,崇左市國土資源局是崇左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等工作部門,為正處級行政機構。
崇左市國土資源局內設辦公室、人事教育與科技科、耕地保護科、地籍與測繪管理科、規劃與利用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執法監察科、糾紛調處科、財務科、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科等10個職能科(室)。核定人員編制26名,其中行政編制23名,機關後勤事業編制3名。現有人員23名,其中:局領導4名,總工程師1名,副調研員1名,科級領導10名,科員7名,工人2名;高級職稱1名,中級職稱7名,初級職稱4名,高級工、中級工各1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根據市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地籍測繪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負責城鎮規劃區的國有土地劃撥轉讓工作;指導、審核縣(市)和市轄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
三、監督檢查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等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重大權屬糾紛,協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和全市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增加。
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全市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種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及減免的審查上報。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等,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水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依法實施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審核本轄區內測繪單位資格;依法管理測繪市場。
十一、主管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政正、副職領導幹部的任免工作。
十二、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款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本局主要工作的協調、督辦和綜合;組織開展綜合和專題調查研究;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起草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會務、信息綜合、信息自動化管理、綜合管理、檔案、保密、保衛、信訪、計生、接待及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承辦局派出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和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地礦等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優秀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系統內人員出國審查工作;擬定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
(三)耕地保護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的政策法規,起草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草擬全市有關未利用土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的規定;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和驗收;負責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的管理。負責耕地開墾指標管理和耕地開墾資金統籌安排。負責指導全市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業務工作。對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四)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土地權屬管理辦法以及地籍管理辦法,草擬本市地籍管理辦法,制訂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計畫;依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程、標準,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草擬全市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負責辦理土地設定登記及土地轉讓、抵押、租賃等變更登記。
(五)測繪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制訂項目設計方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測繪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對使用水久性測量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五)規劃與利用科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土地規劃利用法律法規、政策;組織研究全市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負責全市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和審核縣級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礦山恢復重建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各部門、各行業項目用地規劃的協調、論證和評估工作。負責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與管理。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負責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鄉(鎮)、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城鎮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確認土地評估價格。初審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管理本市的土地評估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組織農用地分等定級,審核和批覆縣級土地等級評定結果,實施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
(六)礦產開發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配套法律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資源儲量管理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轉讓、延續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採礦權轉讓、出讓、出租、抵押的登記、審核或審批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在職權範圍內負責組織審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工作;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使用和減免審批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和減免審核;負責礦產儲量的認定和登記、統計以及編制有關報表;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審查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事項。
(七)執法監察科
負責對遵守和執行國家土地資源、土地資產管理、礦產資源、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管理、土地利用、礦業權流轉和測繪行業的監督檢查,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草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督規定,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項,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八)糾紛調處科
執行上級有關調處工作的政策法規,草擬土地權屬爭議糾紛、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和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等調處工作規則;負責承擔市轄區範圍內發生的跨縣(市、區)土地權屬、採礦權屬、地質勘查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混合性糾紛的調處工作。對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調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本系統調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業務統計。
(九)財務科
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管理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本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負責本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部門的有關收費和管理,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科室草擬局機關的基本建設計畫、財務、資產管理等有關制度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財務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十)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科
負責起草本市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工作標準、規範、規程,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供需形勢分析,編制地質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項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勘查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探礦權的監督,負責礦權信息系統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區發展規劃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進行實施和管理,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組織調查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鐘乳石、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地熱資源管理,審查飲用礦泉水鑑定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負責建設用地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審以及三級評估進行終審認定。

二、派出機構

(一)崇左市國土資源局江州分局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市國土資源局的委託和授權,負責協調、管理市局派駐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工作,負責轄區鄉鎮(除城區鄉鎮外)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耕地保護管理、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工作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及農村、城鎮居民住宅用地的土地登記工作。負責江州區範圍內礦產資源保護以及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受理轄區各鄉鎮集體建設和農民住宅用地的初審及上報工作;對轄區內採礦權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對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山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工作,並協助完成其他礦種礦山年度檢查工作,協助市局徵收轄區內礦山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負責轄區範圍內發生的跨鄉鎮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做好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配合江州區政府做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抓好小城鎮建設等工作,依法對轄區內測繪成果、測繪市場、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負責監督管理及國家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的其他工作,支持和配合當地政府搞好其它工作。
(二)崇左市國土資源局各管理所
崇左市國土資源局各管理所包括新和、太平、江州、羅白、板利、瀨湍、馱盧、左州、那隆等9個管理所。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受委託編制鄉鎮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劃定,做好各類非農建設用地、地籍、測繪、礦產資源等管理工作;負責調查處理本區域內國土權屬糾紛;負責本鄉鎮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監督檢查以及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分局委託的其他工作,支持和配合鄉鎮政府搞好其它工作。

三、二層機構

(一)崇左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組織對同級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土資源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制定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監督檢查;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耕地保護、國土資源登記發證、國土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等國土資源交易行為的報批和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按規定職責和程式配合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或部門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治安責任、刑事責任,貪污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政處罰的執行。貫徹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有關規章制度和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政策性措施;負責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相關規章制度;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對下級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領導,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相關的業務培訓工作。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江州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對同級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土資源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制定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監督檢查;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耕地保護、國土資源登記發證、國土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等國土資源交易行為的報批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按規定職責和程式配合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或部門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治安責任、刑事責任,貪污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政處罰的執行。貫徹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有關規章制度和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政策性措施;負責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相關規章制度;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對下級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領導,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崇左市土地交易中心
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土地、礦產、測繪的招標拍賣掛牌;負責受理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申報;負責收集、儲存並定期發布土地、礦產交易行情,向社會提供交易信息服務。
(四)崇左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1.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協助組織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參與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協助指導縣(市)、鄉(鎮)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提出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計畫方案,為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提供決策依據,並對各縣(市)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計畫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參與草擬有關規章制度、管理方法、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調研;負責對市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投資預算方案或報告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土資源局審定。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示範項目方案;按職責許可權承擔國家和自治區投資在崇左市範圍內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監督、指導;協助、參與對市級各縣(市)區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和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技術研究、推廣、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宣傳、經驗交流;建立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系統;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耕地占補平衡儲備庫。2.承擔徵收土地工作中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協助市國土資源局有關科(室)對建設用地項目的情況調查、資料收集、方案擬制、報批材料的整理和初審;參與對上報的有關建設用地“一書四方案”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現場調查,並做出調查報告;直接參與各類建設用地土地徵收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包括權屬調查、土地丈量、造冊登記、面積核准、補償方案等)。3.協助地產開發服務工作協助市國土資源局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積極培育和推動土地市場向規範化發展;對各縣(市)土地整理中心進行業務指導、交流,為地產開發投資商提供土地住處和法律服務。四、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崇左市土地儲備中心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將收回、收購和徵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予以儲備,並按政府的計畫和安排,對城市建設用地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管理、統一供應;根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收購計畫,對企事業單位需盤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調整的城鎮存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根據土地利用和城鎮總體規劃及市場需求,適量儲備土地,為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應的調控力度服務;多渠道、多途徑籌措資金,加強與金融部門的配合,管理、運作好土地收購和儲備的資金;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做好對收購、儲備土地的資金測算平衡、招商洽談以及投放市場的前期準備,並協助做好土地出讓的其他準備工作;受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委託,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等工作;負責本中心統一徵用耕地補占平衡的耕地開發整理;完成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崇左市地質勘查院
1.為國家建設提供探礦服務。固體礦產、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勘探;探礦建築基樁工程施工、探礦特種鑽鑿工程施工、探礦坑道隧道工程施工。2.為國家建設提供測繪服務。工程測量:控制測量、地形測量、建築工程測量、線路工程測量、礦山測量、隧道測量、變形觀測、竣工測量;地籍測繪:地籍要素測量、地籍圖;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房產要素測量、房產圖測繪、面積測算、變更測量。
(七)南寧地區地產公司
協助地區土地管理局對土地第一市場實行集中管理,根據市場經濟規律,促進土地的合理流動,配合管理土地出讓、劃撥工作,為政府積累資金;接受自治區地產總公司業務指導,對各縣(市)的地產公司進行業務上的指導、交流與合作,推動土地市場向規範化發展,為投資者提供土地信息和法律諮詢服務;配合地區土地管理局對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進行清理整頓;直接參與各縣(市)的土地開發工作,做好土地出讓前的基礎設施建設、地價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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