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明縣國土資源局
(3)監督檢查縣鄉(鎮)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4)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我縣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並依法審核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開墾工作,依法在許可權內對新增耕地確認,依法審核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5)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登記等工作。
單位職能(1)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2)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負責城鎮規劃區的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審核工作,指導和依法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依法審批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初審。(3)監督檢查縣鄉(鎮)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4)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我縣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並依法審核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開墾工作,依法在許可權內對新增耕地確認,依法審核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5)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登記等工作。(6)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招標拍賣;依法審核農村三類建設用地;依法審核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依法核准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對商品房預售契約行政備案。(7)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資格行政備案。承擔由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依法審批零星礦產資源採礦許可證、礦產品經營許可證、礦產品選礦和加工許可證,依法對頒發、換髮的採礦許可證行政備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以及減免審核。(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審批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依法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行政備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依法管理礦泉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地質環境;依法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10)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