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一)、機構設定:局機關內設機構:行政辦公室、建設項目管理科(行政審批科)、污染防治科、總量控制科。下屬事業單位兩個:環境監測站、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二)人員編制:機關行政編制12人,事業編制:監察大隊19人,監測站25人。現有人員150人。其中:公務員12人,幹部31人(9名聘用),職工79人,退休人員28人。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針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照法律、法規或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本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及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生態功能區的審查意見;監督管理政府委託管理的綜合類型或者特殊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四)查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轄區內的環境污染糾紛;管理全市環境監理、排污費徵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五)監督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其他有關環境標準;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負責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全市環境保護目標的制定、實施、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進步、重大環保科研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直轄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協同市有關部門在大、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活動。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行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表
7、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洗生產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