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律師協會

岳陽市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由岳陽市註冊律師組成的地市級律師協會,受湖南省律師協會和岳陽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岳陽市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由岳陽市註冊律師組成的地市級律師協會,受湖南省律師協會岳陽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支持律師依法執業;承擔律師的行業管理工作;對會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指導專門、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建立獎懲、誠信等行規制度,對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查處違規律師、獎勵推薦優秀律師;為會員提供《律師業務資料》及業務信息資料;開展律師文化活動和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律師開展對外業務交流活動;協調律師事務所之間、律師執業活動中的關係;指導組織律師實施法律援助業務,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完成省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下達的任務。
岳陽市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岳陽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凡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註冊的本市執業律師為協會會員)民主產生。律師代表大會有以下職權:1、制定和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情況報告;4、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並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律協機關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岳陽市律師協會成立於一九九六年。
地址:岳陽市青年中路市司法局五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人和國律師法》和國務院批覆的《法務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設立“岳陽市律師協會”。
第二條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湖南省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岳陽市律師協會是由全市註冊登記的律師事務所和全體註冊律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行業團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忠於法律,恪守職業道德,捍衛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執業;加強培訓,提高會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維護民主和法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服務。
第五條 岳陽市律師協會受岳陽市司法局領導和湖南省律師協會指導,接受岳陽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六條 岳陽市律師協會設在湖南省岳陽市司法局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指導律師開展業務工作,總結律師工作經驗;
二組織律師的專業培訓,提高律師的業務素質;
三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務,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律師遵守執業紀律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
五建立和發展同國內外律師及律師團體的友好往來業務協作;
六開拓律師業務領域;
七負責對律師的獎勵和懲罰工作;
八組織實施我市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完成省律協和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九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關於法制建設,律師制度的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十協調本市各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業務聯繫;
(十一)維護會員的團結,解決會員間的糾紛;
(十二)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諮詢,舉辦會員的福利事業;
(十三)支持、指導團體會員的工作;
(十四)辦理本會應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均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二凡在我市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取得律師資格並註冊的專職、兼職律師,均可為團體個人會員;
三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律師執業證被吊銷者,其會員資格亦同時取消。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執業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市律師協會統一核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研討、經驗交流及其他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
五監督本會的財務開支;
六依照規定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福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本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向本會反映有關律師行業中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個人會員中產生,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四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份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律師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組織會員按律師業務範圍組成各專業委員會,研討律師業務理論,交流律師實務經驗。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條 各律師事務所應設立會員小組,會員小組組長一般由所在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創辦經濟實體;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律師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律師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律師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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