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2、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4、主管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稱號和傷殘等評定的申報工作;制訂、調整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辦法、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縣雙擁共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6、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
7、統籌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制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它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辦法、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村貧困戶和革命老區的扶持開發工作。
8、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監督全縣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貧困群體醫療救助制度;指導農村五保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
9、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的日常工作,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
10、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本縣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申報工作;
11、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地名管理法規,制訂本縣地名管理辦法;承辦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與申報;指導鄉鎮政府的地名管理工作。
12、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13、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14、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擬訂殯葬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殯葬改革;
15、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落實;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計畫。
16、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17、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社會事務科
民間組織管理科
局辦公室
優撫安置科
社救福利科
地名管理辦公室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福利企業辦公室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