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山西財經大學是一所以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為主幹學科的多科性教學研究型大學。學校前身是1951年開始相繼創建的山西省銀行幹部學校、財政幹部學校、商業幹部學校、供銷合作幹部學校和糧食幹部學校,1958年9月五所幹部學校合併成立山西財經學院,隸屬山西省政府領導。1978年9月劃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領導,1982年2月劃歸商業部領導,1993年1月劃歸國內貿易部領導,1996年1月重新劃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領導。1984年12月,在山西財經學院分校和山西大學分校的基礎上成立山西經濟管理學院,隸屬山西省政府領導。1997年10月,經原國家教委批准,山西財經學院和山西經濟管理學院合併組建山西財經大學,實行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共建共管的辦學管理體制。1999年10月後,山西財經大學歸山西省政府領導。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堅持依法自主辦學,促進科學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山西財經大學(簡稱:“山西財大”)
英文名稱: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簡稱:SXUFE)
中文域名:山西財經大學.公益
學校代碼:10125
第二條 學校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分為塢城校區(校總部:太原市塢城路696號)、迎澤校區(太原市南內環街135號)、平陽校區(太原市平陽路西二巷25號)三個校區辦學。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全面推進依法治校,牢固確立人才培養在學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堅持走內涵式發展的道路,以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根本,堅持以黨的建設為政治保障,致力於把學校辦成學科優勢明顯、特色顯著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財經大學。
第四條 學校的根本任務是通過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培養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文化與技術,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發展留學生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山西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
第九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指導學校制訂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依法管理學校,核准學校章程,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免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八)保護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積極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學校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訂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四)依照專業目錄,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給學生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等相應學位。
(五)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依規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聘用和管理,調整工資分配,依法依規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理、處分。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補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認真履行高等教育各項職能。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三)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學校教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執行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堅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保證人才培養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四條 依法實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兩種類型,採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形式。學校學歷教育堅持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的方針,不斷最佳化辦學結構,提高辦學水平。根據社會需要積極開展中外合作教育、留學生教育、繼續教育等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制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十七條 依法依規頒髮結業證書、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分為本科、研究生學歷;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頒髮結業證書,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八條 根據國際交流合作和辦學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適度招收留學生,並對留學生實施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
第十九條 根據政府、企事業組織和個人需要,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學歷或非學歷培訓等繼續教育活動,對有關人員的知識和技能進行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科技進步、社會發展需要和學科專業特色優勢,積極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學科專業優勢和特色,積極推進產、學、研相結合,積極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企事業組織開展協作和交流,促進科研成果向社會生產力轉化。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人才培養、教學科研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 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借鑑國外先進思想理念,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營造積極向上的育人氛圍。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研究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研究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研究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學校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黨委會議的議事規則:
全委會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財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協助校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規則: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主要履行領導、決策和巨觀管理職能,學院主要履行組織、實施和具體管理職能。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的方式議事決策,黨、政領導班子各司其職、分工合作,需要學校研究決定的事項按程式提交學校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院長對學院的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及其他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定若干黨政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維護教職工的根本利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其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校工會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學術委員會實行席位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黨委研究、校長提名候選人,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學院、有關部門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經校黨委研究確定候選人,由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設學科建設委員會、學術評價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學院、研究院設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各專門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加強制度建設,推行依法治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促進管理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
第四十三條 做好民主黨派工作,發揮民主黨派作用,加強黨外人士隊伍建設,支持他們為學校改革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章 教學、科研及學科建設
第四十四條 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項工作要服從和服務於教學工作。
第四十五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具有堅定理想信念、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十六條 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大力加強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鼓勵教師進行教育教學研究的改革與實踐。
第四十七條 加強課堂教學管理,維護課堂教學秩序,提高課堂教學效果,提升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四十八條 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創新實踐教學模式,健全實踐教學制度,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四十九條 重視和加強教研室、實驗室、導師組建設和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發揮教研室、實驗室、導師組在教學和科研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第五十條 實行校院兩級領導幹部聽課制度、教學檢查制度和教學評估制度,促進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第五十一條 依法嚴格執行各學歷層次學業標準、修業年限、畢業資格、學位授予資格等制度。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實行以彈性學制和選課制為核心的學分制。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建設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的要求,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五十三條 加強科研團隊和科研機構建設,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積極服務學校教學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以學科建設為核心和龍頭,實施學科專業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重點學科專業建設,努力形成學科專業優勢和特色,構建以國家級、省部級、校級重點學科為主要內容的學科體系,並以此帶動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的建設。
第五十五條 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的變化,按照最佳化結構、強化特色、注重創新、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法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根據學科發展特點,分層建設、穩步推進,提升學科建設質量,提高優勢學科核心競爭力。
第五十六條 依據相關規定,規範和加強學校各級科技創新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實施科技人才戰略,努力培養和扶持一批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學科帶頭人和優秀科研團隊。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一)教師實行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和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獲取相應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參與和監督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對職務晉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勤勉工作。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堅持培養與引進並重。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結合學校要求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從業能力。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考核結果作為聘用、解聘、晉升、獎勵和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設立申訴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事項,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要嚴格把握雙聘教授、兼職教授、特聘教授、外請教師的條件和程式,對其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章 學 生
第六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各類、各層次受教育者。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六十六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寬鬆的學習環境,以及生涯規劃、心理健康、文化體育、就業創業等方面的教育與指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項目;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素質拓展、社會實踐及志願服務等活動;保障學生在學習和研究方面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 經學校有關部門批准,學生可在校內成立學生社團組織。學校支持學生社團按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鼓勵學生通過合理途徑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工作
第 七十三 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 四 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按照國家和山西省相關規定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
第 七十五 條 學校依照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在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編制學校預算,年度末編制學校決算,並報學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審議。
第 七十六 條 學校辦學資金以財政撥款為主,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為輔。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供穩定的資金和政策保障。
第七十七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於學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智慧財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資產。加強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不斷完善校內基礎設施和環境條件保障,不斷提高保障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充分利用後勤服務保障設施,加強校園環境和文化建設,加強後勤效能建設和保障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建設,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工作、學習、生活提供後勤保障。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 一 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八十 二 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八十 三 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八十 四 條 山西財經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組織、社會人士和校友捐贈的主體。學校鼓勵捐資助學,增加辦學資源,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尊重捐贈人意願管理捐贈項目和使用捐贈經費。
第 八十 五條 山西財經大學校友包括曾經在學校歷史沿革的各個階段學習、工作、進修的人員,被學校授予各種名譽學位、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山西財經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各類理事會理事(監事)。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並向傑出校友授予榮譽稱號。學校設立校友工作辦公室,負責校友事務。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 八十 六條 學校校訓是:修德立信、博學求真。
第 八十七 條 學校校徽:
山西財經大學校徽總體設計為圓形標誌,基準色調為綠色,象徵學校的勃勃生機和活力。校徽圓形輪廓內部由“C”和“J”兩個字母變形而來,二者組合成為一個“S”形。“C”和“J”是“財經”二字的第一個字母,“S”是“山西”的第一個字母。此圖形象徵教與學、師與生之間的互動,相輔相成。“J”的變形猶如一個跳躍飛舞的人,托起新世紀的太陽,表達了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小圓中的橫道表示水波,寓意財經大學是知識的海洋,莘莘學子在知識的海洋中遨遊。校名為立體感圖形,中心圖形為漸變的立體感圖形,凸顯學校昂揚向上的發展態勢。校名為紅色調,象徵財大富有熱情、充滿活力和創新精神,蘊含著學校事業的發達與昌盛。校徽下半部分為弧形英文校名,表示學校面向世界的國際交流與交往。
第 八十八 條 校慶日:10月6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山西省教育廳核准。章程經核准後,學校予以公布,向本校和社會公開。章程的修訂,依照上述程式進行。
第九十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財經大學辦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