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校心理聯盟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成立於2006年5月25日,原名山西高校心理聯合會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作為山西省心理學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力量,主要以在校大學生為服務對象,通過聯盟高校間的經驗交流及互相合作,開展以大學生心理為專題的學習與研究活動,開展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在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水平。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簡介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成員

山西大學 王盼
山西中醫學院 董雅楠|吳志欣
中北大學 賀凱
山西財經大學 孟歡歡
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 周巾穎
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李春麗
太原工業學院 薛永靜
山西農業大學信息學院 閆堯勛
太原學院 郝韻
太原科技大學 王梟男
山西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王孟
山西林業技術學院 楊虎
太原理工大學 欒猛
山西青年職業技術學院 安琪
山西農業大學 桑傑
山西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藺利興
山西傳媒學院 常壯壯
山西能源學院 郭華姣
山西警官職業技術學院 楊博
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 余源
山西職工醫學院 任夏露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伊理程
晉中學院 衛凝
太原師範學院 樊未姣
山西醫科大學 王瑞
長治醫學院 遲燕
山西師範大學 張子佟
大同大學 孫凱磊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章程

第一章 聯盟宗旨

第一條 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廣大的高校心理健康愛好者,以科學的心理理論為指導,以實際行動全心全意為高校學生服務,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反映學生的心理狀況、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發展,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條 促進不同高校的心理協會之間交換思想和科學信息,特別是,圍繞一般或特別有興趣的心理學問題,組織聯盟大會和其他會議;通過對各種出版物的交流,包括綜述、電影和自傳,為不同高校的心理學文獻提供材料;促進會員和心理諮詢工作者的交流;與其他地區和高校心理衛生組織在共同關心的問題上進行合作;從事其他能進一步發展心理科學的活動。

第三條 成立本聯盟的根本目的是聯合山西省各大高校心理協會支持參加聯盟的協會在本校提高對心理學的興趣。

第二章 成員標準和要求

第四條 成員的標準和要求:本聯盟由聯盟主席、各高校成員組成。成員(各大高校心理協會)申請加入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聯盟的章程;

(2)有加入聯盟的意願。

第五條 任何擁護聯盟宣言、章程和運行規則的心理協會都可以申請成為聯盟成員。會員是承擔聯盟活動的主體。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聯合會實行會員制。凡承認聯合會章程,自願參加聯合會活動,自願參與聯合會事務,自願繳納會費的締約學校,均可申請成為聯合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申請與批准:申請成為會員的機構和單位,應向聯合會

委員會遞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格檔案。委員會審定合格後,申請方與委員會簽訂《會員認定書》,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會議,可在會上交流相關材料;

(3) 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講座,交流與心理健康教育宣傳活動及每年的5.25大型心理劇展演;

(4) 得到本會的研究出版物;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予以監督;

(6) 有權審議本聯盟的期初計畫和期末工作總結;

(7) 有權審查本聯盟的財務狀況;

(8)有優先得到本聯盟編印的宣傳刊物的權利。

(9) 自由入會,退會。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 承認本會章程,遵守本會制度和規則,執行本會的決議;

(3)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6) 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7) 按規定繳納會費;

(8)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9) 廣泛宣傳聯盟的宗旨和功能,擴大聯盟的活動,吸納贊助;

(10) 對聯盟做出的決定有提出意見的權利;

(11) 組織協調重要的聯盟討論會議和對外交往工作;

(12) 維護本聯盟的榮譽並促進團體統一,愛護本聯盟社會資產;

(13) 認真完成本聯盟的委託的工作;

(14) 準時參加本聯盟組織的活動。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活動,應事前向聯盟請假;

(15) 宣傳本聯盟宗旨,並及時反映同學們的建議或意見,更好地服務同學。

第十條 會員會費:

(1) 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2) 會員會費以年費形式繳納;

(3)會員會費標準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在例會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會員的退會和除名

(1) 退會

<1>自由退會;

<2>沒有按本章程繳納會費,視為自行退會;

<3>沒有按本章程履行義務,視為自行退會;

<4>會員連續三次不參加例會者,視為自行退會。

(2) 除名

〈1〉 會員違反本會的章程、規章、制度,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的;

〈2〉 會員疏於管理,組織不力,不能按時完成計畫,會員反響較大,造成不良後果的;

〈3〉 會員利用社團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

〈4〉 會員侵占,私分,挪用社團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贊助挪為私用的;

〈5〉 會員長期不參加本會組織的重大活動,經提示後仍無改進的;

〈6〉 會員因嚴重違犯國家法令、法規受到法律嚴重製裁,有損於本會名譽的。

(3) 處理

〈1〉 會員自由退會時,需辦理退會手續,與本會解除《會員認定書》;

〈2〉 會員自由退會、自行退會和被除名時,所繳會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十二條 聯盟主席是聯盟的執行機構,聯盟主席由成員高校選舉投票產生。

第十三條 聯盟主席職能: 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維持委員會正常運轉;

聯盟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四條 聯盟主席任期1年。

第五章 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各締約高校定期交納的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管理機構給予的活動經費;

(5)其他團體組織,個人的贊助;

(6)其他合法收入;

(7)以本會名義拉得部分贊助收入。

第十六條 各項費用的支出

(1)召開本會例會的支出;

(2)運行及辦公費支出;

(3)其他相關支出。

第十七條 聯盟的一切費用由聯盟副主席統一管理,需要使用時由聯盟副主席向聯盟主席申請。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八條 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度,接受委員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挪用委員會經費。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聯盟定期召開例會,為每月的第一周周末。時間以及地點由聯盟主席與會員協商後通知。會議議程由聯盟主席提前3天傳送給各會員;

第二十一條 聯盟主席有權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二條 例會由秘書長主持,向全體會員匯報工作進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於山西高校心理聯盟;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或以特別檔案方式進行補充;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山西高校心理聯盟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高校心理聯盟歷屆主席團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第一屆

主席:任 濤、孔思奇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第二屆

主席:李 偉(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副主席:張曉龍(山西大學) 王世英(太原理工大學)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第三屆

主席:王麗媛(山西大學)

副主席:王 棟(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李 倩(太原理工大學)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第四屆

主席:郝曉東(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副主席:王 巍(山西大學) 楊毅君(太原理工大學)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第五屆

主席:劉 瑩(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副主席:李麗莎(山西農業大學) 武艷虹(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第七屆

主席:欒 猛(太原理工大學)

副主席:崔富景(山西農業大學)王曉勇(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趙澤楷(山西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高校心理聯盟第八屆

主席:李春麗(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副主席:王 盼(山西大學) 周巾穎(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 孫凱磊(大同大學) 張子佟(山西師範大學) 遲燕(長治醫學院)

山西省高校心理聯盟第九屆

主席:劉昊宇(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

副主席:王瑋(山西大學商務學院)、蘇湘娟(山西農業大學)、高靜(山西師範大學)、郝建新(大同大學)

山西省高校心理聯盟第十屆

主席:任銘(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副主席:高佳琪(山西套用科技學院)、李釗冉(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省高校心理聯盟第十一屆

主席:張健波(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副主席:達文豪(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崔雲劍(山西套用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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