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決定
晉政發〔2006〕24號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非煤礦山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自2002年7月以來,不斷深入基層,強化監管力度,嚴格執法;廣大非煤礦山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安全機構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和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呈逐年下降趨勢,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非煤礦山企業安全基礎仍然比較薄弱,部分地區超層越界違法採礦和無證非法採礦現象還未得到有效治理,開採秩序比較混亂,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
為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規範礦山生產秩序,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及《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我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深入開展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組織領導
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省安監、國土、工商、公安、監察、環保、勞動保障、工會、電力等部門組成。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市、縣要成立相應機構,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工作目標
強化對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規範礦山生產、用工秩序,改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增強安全生產的保障能力,嚴厲打擊並堅決取締非法採礦行為,依法懲處違法非煤礦山企業,徹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切實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實現我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三、深化整治的範圍
凡是從事除煤炭以外的礦產資源的地質勘探、生產和採掘施工作業,均納入深化整治的範圍,具體包括:金屬與非金屬開採、石油天然氣開採與管道輸送、地質勘探作業、地熱與礦泉水開採以及金屬選礦和非金屬礦加工。
非法非煤礦山是指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擅自進行建設或生產的非煤礦山,以及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探礦作業的。
違法非煤礦山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但在礦山建設或生產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建設或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職責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制定各部門依法行政的考核制度,認真督促檢查,確保工作到位;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工作方案和報告要及時研究並批覆;對應依法關閉的企業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關閉。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必須認真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非煤礦山企業的生產和建設活動,發現本鄉(鎮)、村範圍內有非法採礦行為,或者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不依法辦事,違法生產和作業時,必須立即制止,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依法頒發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查處非煤礦山企業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牽頭組織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強與成員單位的工作聯繫,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深化整治工作的情況。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批准非煤礦產資源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加強非煤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監管,規範礦業權流轉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採礦行為,嚴肅查處超層越界違法採礦行為。對未按規定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以上兩證已被吊銷的非煤礦山企業,不得為其辦理《採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登記,並及時對《採礦許可證》依法處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頒發非煤礦山企業《營業執照》,並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依法暫扣或吊銷違法非煤礦山企業的《營業執照》。
(五)公安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儲存證》的審核發放,維護非煤礦山的社會治安秩序,嚴格對非煤礦山企業所需火工品的運輸、儲存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火工品的買賣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凡未取得或已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一律不得為其提供生產所需的火工品;對於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及整治所需的火工品,應依據礦山建設施工需要和當地安監部門的意見,審批供應。
(六)監察部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非煤礦山整治工作中的執法和監管行為進行監察,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非煤礦山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從業人員的綜合監管,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嚴格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落實人員錄用就業前培訓要求,監督企業做好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勞動契約簽訂、崗前培訓等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工資支付、職工生活、居住條件和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的情況,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工會組織要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非煤礦山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
(十)供電單位負責非煤礦山企業的電力供應,不得向非法採礦者或非法選礦者提供電力;要在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監、國土、工商、公安等部門對違法非煤礦山企業作出的吊銷許可證、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後,依法同其終止供用電契約,並停止供電。
五、工作措施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打擊非法違法開採行為為重點,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採取堅決果斷措施,確保我省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下列非法非煤礦山和非煤礦山企業,應依法取締並實施關閉。取締和關閉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非法非煤礦山;
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拒不進行停產整頓或停而不整,仍然擅自進行建設或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
3.整頓後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非煤礦山企業;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實施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
(二)非煤礦山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予以罰款。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2.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落實,安全生產隱患不消除,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3.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擅自進行建設和生產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進行生產的;
5.企業用工沒有達到用工備案、勞動契約簽訂、就業前培訓和百分之百參加工傷保險要求的;
6.工業衛生、作業場所生活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職工健康權益得不到保障的;
7.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的。
超層越界違法開採、以采代探、非法轉讓礦業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取締和關閉非法非煤礦山和違法非煤礦山企業的措施。
1.非法非煤礦山一經發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按規定處以罰款;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拆除生產、供電、供水設施設備,炸毀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2.對應予取締關閉的違法非煤礦山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安監、工商部門應當分別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對其實施關閉。地質資料、生產和建設技術資料和火工品,分別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安監和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繳和處理。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做出關閉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須在當地新聞媒體上發布關閉礦山公告,並及時組織關閉。
(四)對被責令停產整頓非煤礦山企業採取的措施。
1.非煤礦山企業必須編制安全整改方案,報當地安監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2.有關部門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從火工品供應、電力供應、作業人數等方面強化監管,嚴禁企業以整改名義組織生產;
3.整改工作完成後,由當地安監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驗收。驗收工作要在收到非煤礦山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合格的,由當地安監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企業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應依法組織關閉。
六、有關要求及責任追究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對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安全監管,規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秩序,逐步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形成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機制。
在非煤礦山較為集中的鄉(鎮)可以設立安監站,其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在不增加編制的情況下調劑解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在深化非煤礦山整治工作中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領導組各成員單位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合作,聯合執法,強化執法手段,嚴格執法程式。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要建立執法告知制度,充分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採礦行為,確保國家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
(三)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和安全風險抵押金,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密切監控重大危險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全生產。
非煤礦山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依法查處;導致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發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給予死亡職工每人不低於20萬元的賠償。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查處事故時,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科學準確,做到不枉不縱;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瞞報和謊報事故以及延誤事故救援、阻礙事故調查的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從重處罰。
主題詞:行政事務 安全生產 非煤礦山△ 決定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