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湖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為: 山西省湖南商會
英文名稱: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縮寫: HCCSP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以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投資興業的湖南籍企業界及工商界人士為參與主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商務溝通、貿易交往、信息傳遞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加強山西、湖南兩省的經濟合作和經貿往來;提供投資、招商信息;為有意進入山西的湖南客商做好前期諮詢工作。同時,密切山西和湖南兩省企業之間的聯繫;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湖南客商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把山西省湖南商會傾力打造成駐晉商會會員單位的“四站一家”,即:生意發展的助推站,信息傳遞的情報站,友情交往的聯誼站,排憂解難的救護站—營造會員“溫暖可靠”之家。為加快山西、湖南兩地經濟快速發展做好服務。
第四條 山西省委統戰部為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民政廳為本商會登記管理機關。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商會地址:太原市并州南路81號山西省物資儲備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為晉湘兩地政府提供科技、經濟信息,加強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和溝通。
(二)主動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海外的湖南商會建立聯繫,密切合作和友好往來;加強與山西各社會團體組織之間的聯繫和溝通,推動經濟、技術、貿易等方面的聯合與協作;為地方招商引資、吸納海內外資金、進行經貿合作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與職能部門關係,做好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
(四)積極為會員提供政策調研、信息諮詢與法律援助、市場經濟與信息分析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交易會、展銷會。為會員提供各種形式的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與經濟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享受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入會
(三)在山西省內各地經工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湖南籍的工商界人士,包括經營、投資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四)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素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須交1寸免冠照片5張、個人簡歷、湖南籍身份證複印件、在山西省內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辦事機構的批文複印件、聯營契約;
(二)經商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交會長工作會議備案;
(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六)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獎勵與處罰:
(一)對嚴格遵守本章程,並積極開展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精神獎勵或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獎勵形式:會議口頭表揚、頒發獎狀、獎牌、獎旗、紀念品、榮譽稱號,在商會會刊上刊登。
(三)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不按期或不交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6.其它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第十三條 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十四條 非湖南籍人士及省內外相關企業單位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准後可作為特邀會員加入商會。會費標準按入會級別與湖南籍會員同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商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它由會員代表大會委託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通過網路視頻、電話會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2/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網路視頻、電話會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履行本職職責。
商會設會長1名,為商會法人代表,執行會長1名,秘書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商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全面負責商會各項活動和工作。
(四)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五)監督執行會長的工作,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後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執行會長職責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商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
(三)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表決、決議。
(四)召集、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商會的各項重要事項,並向會長報告。
(五)制定商會近期和長期性計畫及目標。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商會資產和商會資產的經營。
(七)擔任商會直屬企業或合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商會方代表)。
(八)依據相關規定,對商會機構設定提出方案,交理事會審定。
(九)負責商會財務工作。
(十)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接受商會會長監督。
第三十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遵守商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熱愛商會事業,做到愛崗敬業,勇於奉獻精神。
(四)協助會長貫徹和執行商會的各項決議。
(五)制定分管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並督促實施。
(六)參與審議商會的各項重大決策。
(七)完成會長、執行會長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的職責:
(一)協助執行會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完成執行會長交辦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季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二)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選聘商會工作機構人員,提請執行會長批准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須嚴格遵守商會的各項章程和制度,維護商會形象與利益。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和經濟損失的,本會將根據商會章程和制度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各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會費按屆收繳,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經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商會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14年12月28日討論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