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影響
跨國會曾聯合中國相關部委、國際組織、中外商會,舉辦過“世界經濟發展宣言大會”、“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國際會議”、“中美大型企業經貿洽談會”、“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跨國公司領袖圓桌會議”等十多個大型會議。不僅為政府與國內外大型企業之間、中外大型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搭建了平台,就有關跨國公司的問題也向我國政府及有關部委提出過重要意見和建議,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特別是2003年11月6日—7日,在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支持下,在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國家二十多個部委領導、國際組織、外國商會等國內外各界的關懷幫助下,跨國會策劃、組織並在廣東珠海成功召開了“世界經濟發展宣言大會”,發表了迄今為止第一個全球性的經濟發展宣言——《世界經濟發展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宣言》發表28天后,聯合國就以58屆聯大檔案形式將《宣言》發到了所有成員國,在國際上產生了強烈的反響。此舉進一步提升了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組織機構圖示: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任:羅小淇
助理主任:張鵬
值班秘書兼會員服務中心助理主任:耿小文
工作人員:李艷軍、楚少龍
財務部
主任:金幼林
工作人員:劉濱
國際中心
主任:王音(兼)
助理主任:裴大香
工作人員:石海霞、朱岩
國內中心
主任:王毅濤 (兼)
助理主任:王智慧
工作人員:郭瑞斌
事業發展中心
主任:宋衛東(兼)
助理主任:趙孔玲
項目合作中心
主任:唐海靜(兼)
駐天津辦事處
主任:羅小淇(兼)
助理主任:魚淼、劉佳宜
領導成員
名譽會長
杜青林 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中國全國政協副主席
成思危 著名經濟學家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中國民建中央原主席
會長
鄭萬通中國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首席顧問
王茂林中國山西省委、湖南省委原書記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原會長
特別顧問
陳 竺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中國農工民主黨主席
原中國衛生部部長
苗圩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黨組書記
徐紹史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周生賢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環境保護部原部長
韓長賦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農業部部長、黨組書記
支樹平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陳進玉中國全國政協常委
中國國務院參事室主任、黨組書記
王光亞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劉明康中國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
尚福林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
吳定富中國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
李保東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
李金章中國駐巴西聯邦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中國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委員
中國外交部原副部長
克勞斯·施瓦布世界經濟論壇創始人兼主席
勞倫斯·羅·克萊因198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萊因哈德·賽爾騰199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詹姆斯· 赫克曼200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喬治·亞克洛夫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約瑟夫·斯蒂格里茨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理察·R·恩斯特1991年諾貝爾化學獎獲得者
羅伯特·蒙代爾199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歐元之父
顧問(排名不分先後)
陳耀先王夢奎王森浩劉峰岩周敬東周可仁佘健明王瑞祥
甘國屏田鶴年葉如棠田國良馬俊如張修學張秉法張富貴
李新沈國放朱英璜魏明鐸湯玉成
特邀副會長
胡懷邦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劉振華中國山西省人民政府原省長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
李毅中中國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部長
王金祥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柳紀綱 中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趙文芝中國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侯雲春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王東華中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中國全國人大代表
只升華 中國天津市原副市長
李玉臻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委員
中國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
孫曉華 中國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委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原副主席
徐天亮 人民日報社原編委
中紀委駐人民日報社紀檢組原組長
邵明立 中國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
原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特邀專家、學者副會長
林毅夫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
著名經濟學家
世界銀行原副行長
王輝耀 歐美同學會副會長
中國與全球化智庫主任
企業副會長
林左鳴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熊維平 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中國鋁業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
周中樞中國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
中國五礦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
徐思偉中國中鋼集團總裁、黨委副書記
周吉平 中國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委員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董事長
劉振亞 國家電網公司董事長
楊長利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黃龍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劉長樂中國全國政協常委
鳳凰衛視董事局主席、行政總裁
徐和誼 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吳光權 中國航空技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玉鎖中國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
新奧集團董事局主席
盧志強中國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委員
中國民生銀行副董事長
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書福中國全國政協委員
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宏偉東方集團董事局主席
中國民生銀行副董事長
寧旻聯想控股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董事會秘書
張 霖 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萬達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總裁
蔣錫培 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戴 皓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孟曉蘇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李金元 天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馬 鈞 中企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全球中小企業聯盟副主席
西蒙·亨利 荷蘭皇家殼牌集團全球執行董事
克勞斯·柯菲德 美鋁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雷傑·卡邁斯法國威立雅水務集團資深執行副總裁
威廉·伯德 美國高通公司全球高級副總裁
周錦輝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總裁
王越劍美國華達產業投資公司董事長
馮莫艷雯委內瑞拉奧里諾高能源公司董事長
謝炳泰國正大集團副董事長、正大製藥集團董事長
葛艷華翔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蔣亞非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副總裁
陳 申 北京中跨促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職副會長兼常務副會長
張笑宇
專職秘書長兼秘書長
宋衛東
(以上資料來自
)
會議結論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入,在未來的工作中,跨促會將藉助豐富的政府和國內外社會資源,為中外大型企業搭建更高更廣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平台,推動中外企業有關項目的實施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而且還將不斷策劃舉辦國際、國內的大型活動,讓中外企業有充分的機會分享資源,構建友誼,彼此交流,互惠合作。並以個性化的服務設計、規範化的服務流程、市場化的服務手段、國際化的服務標準和奮發圖強的精神,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為中外跨國公司釋疑解難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為我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縮寫:CICPM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中國登記註冊的從事跨國生產、貿易和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企業家及相關團體和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促進中國跨國公司的成長與發展,推動外國在華跨國公司的本土化進程,推動中外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的交流與合作,為中國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做出貢獻。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安門大街82號(商務部東華門辦公區)7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培育扶持、促進發展中國的跨國公司,推動中國公司在海外健康成長。
(二)促進外國跨國公司在中國健康發展以及中外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三)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展覽展示,搭建中外跨國企業的互動平台,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為中外跨國企業提供建設性、指導性的諮詢服務。
(四)為中外跨國企業與政府溝通和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國跨國企業拓展國際業務和外國跨國企業在中國市場依法生產經營提供服務和幫助。
(五)承接國家有關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中外跨國公司、著名企業指定或委託的課題,並遵照我國的法律、法規,結合實踐情況,組織中外經濟學家進行套用性研究,為其提供決策性依據。
(六)為中外跨國企業提供科學技術與人才引進的服務提供法律諮詢,網路信息服務,舉辦各類專業培訓。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報刊、書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須是在中國登記註冊的跨國公司以及從事跨國公司和國際經濟研究的單位和組織機構。
個人會員是指在經濟學研究和跨國經營方面有造詣的知名專家、學者和企業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團體的發展方針與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
署有關重要檔案。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11 月13 日第二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