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轉省交通運輸廳。

(四)將原省經委管理的輕工行業管理辦公室承擔的室內裝飾裝潢資質管理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七)加強對重點工程建設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

(八)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行業指導、監督、協調。

(九、加強城市建設管理、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起草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各市組織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城鄉規劃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鎮化工作。擬定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國家和省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和管理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五)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定全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全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國家和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全省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全省勘察設計、施工、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範全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全省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業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八)承擔指導全省城市建設的責任。研究擬定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全省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參與全省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擬定全省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全省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村鎮規劃編制、調整和實施,指導全省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全省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全省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擔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省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省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省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制定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技術標準及規定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全省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省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省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對全省重點工程建設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責任。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和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綜合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和機關文書檔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制定機關工作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工作,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研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建設稽查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廳外事工作。制定行政審批工作制度;負責本廳建設類行政許可項目的集中辦理工作;負責建設類企業出入省備案登記工作;負責全省建設類行政審批事項諮詢。

(二)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並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從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本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四)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擬定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綜合配套政策;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五)住房保障處。

擬定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國家和省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和補貼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城鄉規劃處。

擬定全省城鎮發展戰略,制定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與措施,擬定城鄉規劃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政策,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開發區(產業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核發國家和省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標準定額處。

組織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經濟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擬定全省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全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發布全省人工、材料、機械等費用的調整係數;負責全省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

(八)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全省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全省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九)建築與勘察設計市場監管處。

擬定規範全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省施工許可證審批工作;負責全省工程擔保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行業勞動保險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省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認定全省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十)城市建設處。

擬定全省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全省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垃圾處理、供氣、供熱、城市道路及綜合交通設施建設、城市照明、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審查報批和保護、利用、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 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參與全省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參與全省城市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參與擬定全省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參與全省大中型城市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全省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亞行貸款山西省小城鎮建設項目辦公室)。

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發展戰略和鎮、鄉、村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並監督全省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省村鎮建設技術服務和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推廣工作;指導全省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組織指導全省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和重點鎮的建設;指導全省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遷移建設工作;指導全省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村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提出全省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承擔全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工程建設抗震辦公室)。

擬定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省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定全省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全省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擬定全省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省工程竣工驗收項目備案;指導和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程質量、勞動安全工作;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業產品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建築行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工作。

(十三)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定全省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建設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省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成果、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與鑑定;組織全省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創新工作;管理全省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管理全省進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建築材料、設備及製品的檢測、鑑定和推廣工作。

(十四)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定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五)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全省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組織編制全省行業技術引進規劃;參與審查全省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負責項目立項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省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和住房開發計畫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廳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的下達;指導和管理全省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招商引資工作;負責管理全省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工作,並進行經濟分析;負責機關各項資金與國有資產管理及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和行業經濟活動的內審工作。

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

組織擬定全省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重點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年度重點工程項目;參與全省重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設前期工作;參與全省重點工程竣工驗收和監督招標投標工作;協調解決全省重點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4名已劃轉省紀檢委統一管理)。

直屬單位

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館

山西省設計審核室

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掛山西省政府建築工程能效監測管理辦公室牌子)

山西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總站

山西省重點工程建築技術服務中心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稽查辦公室

山西省建設信息中心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宣傳中心

山西省世界遺產和風景名勝區監管中心(山西省市政設施運營監督站)

山西省建築節能監管中心

山西省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管理辦公室

山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站

山西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

山西省城鄉建設學校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幼稚園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後勤服務中心

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掛山西省城鎮化與城鄉規劃監測中心牌子)

山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

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人員編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2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10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主任1名(按副廳長級高配);正副處長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省經信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組織工作。

(三)節能減排職責的分工。省發改委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省經信委負責全省節能降耗工作;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污染減排工作。省發改委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省經信委具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具體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和城鎮生活減排有關工作;交通運輸廳具體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四)將原省建設廳直屬的省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處成建制劃轉省交通運輸廳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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