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文號:魯政發[1999]74號
發布日期:1999-7-20
執行日期:1999-7-20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在學校教學中取得成果的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內首創或先進;
(二)經過兩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實踐檢驗,效果良好;
(三)在省內外具有一定影響。
第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對獲獎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教學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三等獎。
第七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請,經所在院校審核同意後,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二)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審核同意後,按照學校的行政隸屬關係逐級推薦,由所在市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政府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進行初步評審,合格者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三)不屬於同一市地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聯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推薦;
(四)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隸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學校推薦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持有主管部門的委託函件。
第八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由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省教育委員會聘任。
第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須在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參加的情況下進行,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二等獎、三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一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評審後,擬授予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由省教育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 省教育委員會應當在受理推薦截止之日起60日內公布省級教學成果獎獲獎項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所公布的省級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由省教育委員會裁定。
第十一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從省財政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獲獎者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定職稱和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省教育委員會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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