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濰政辦發[2003]133號
發布日期:2003-8-25
執行日期:2003-8-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濰坊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濰坊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推動教育系統形成致力創新、百花齊放的教改局面,激勵廣大教育工作者愛崗敬業、無私奉獻,努力提高教學能力和水平,根據《山東省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魯政發〔1999〕74號文),特制定濰坊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效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顯著效果的教育教學創新行為。僅在理論層面上的論文、著作等不在此範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教育研究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為教育服務學術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鮮明的以人為本、促進學生全面主動發展的指導思想,符合素質教育的要求,能夠代表教學改革的先進方向;
(二)有比較系統的實施方案、操作過程,有兩年以上的實踐驗證,對提高教學質量產生明顯效果;
(三)有市級以上教育科研機構或相關專家組的鑑定或評議;
(四)其他教法獨到、質量優異、學生喜愛、影響較大的教學創新活動。
第五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對獲獎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教學成果,達到省內首創或國內領先水平的,可獲得市級教學成果特等獎;達到省內領先或先進水平的,可獲得市級教學成果一等獎;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的,可獲得市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達到市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市級教學成果三等獎。
第七條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二)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推薦;隸屬於縣市區的,由所在縣市區的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初步評審;隸屬省、市直其他部門的,由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進行初步評審,合格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三)不屬於同一縣市區或者市政府同一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聯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推薦。
第八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由市教學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授權市教育行政部門聘任。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市外專家應不低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九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須在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員參加的情況下進行。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二等獎、三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一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特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十分之七以上贊成。評審後,擬授予市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報市政府公布。
第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推薦截至之日起30日內公示市級教學成果獎獲獎項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所公布的市級教學成果權屬或真實性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複議和舉報。
第十一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每年評審一次。向省推薦參評的成果原則上從市級獲獎成果中產生。
第十二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從市財政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獲得市級教學成果獎,記入獲獎者本人檔案,作為年度考核、職務評聘和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得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稱號,追回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員將自動失去以後參評的資格。
第十六條 為鼓勵創新、爭創一流,對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並在全省乃至全國產生較大影響的開創性工作,可評為“創新工作項目獎”。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