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江西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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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簡介

山東省江西商會是由江西在山東投資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魯贛籍企業與山東省企業和山東省各界之間的聯繫,同時為山東、江西兩地經濟搞好服務,為振興山東和江西的經濟作出貢獻。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本商會日常機構工作。負責協助會長、副會長對各項工作的聯繫,接洽,起到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橋樑做用。處理好日常事務及會務檔案通知的起草,擬定。協助秘書長做好商會各項工作的落實、檢查,並協調本商會內部各方面工作,做好每次商會會議記錄,同時做好商會檔案的資料保管、存檔工作。
建立、健全商會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善。整理、收存好財務卷宗。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實,按照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會章程所規定的經費,當好會長的財務參謀與把關人。
了解和掌握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法規精神,及時為會員提供政策和商務信息服務,解答會員提出的諮詢。有計畫地組織會員參加對內對外的商貿會、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
二、宣傳部
努力辦好商會刊物,並按時定期出版。充分利用該刊物把黨和政府的信息、政策傳達到每個會員之中,及時介紹在山東成功的江西籍企業和人士,建立商會網路,收集、傳遞政治、經濟、商業信息、擴大對內、對外的宣傳和交流,提高商會和會員單位的知名度,並配合新聞媒體,把典型的會員和企業宣傳出去,提升江西商會和會員單位的良好形象。
三、會員部
注重發展新會員,制定會員公約,倡導會員自律,為會員排憂解難。注重信息的溝通與交流,了解、反饋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間關係,為會員出必要的證明。組織實施會員的培訓工作,幫助會員及理事單位員工提高素質。
對會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活動,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服務,協調並指導會員企業進行法律訴訟活動,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承擔商會有關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核、解釋,提供法律意見。
四、辦事處
全省地級市設山東省江西商會辦事處。辦事處的會長為省商會的常務副會長,辦事處的常務副會長為省商會的副會長,辦事處的副會長為省商會的常務理事,辦事處的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分別為省商會的理事和會員。省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不得擔任辦事處的領導職務。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省商會的工作部署,發展會員,為會員提供服務,為省商會提供本地區的會員信息,完成省商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商會章程

山東省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山東省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西在山東投資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魯贛籍企業與山東省企業和山東省各界之間的聯繫,同時為山東、江西兩地經濟搞好服務,為振興山東和江西的經濟作出貢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的依法經營意識;
(二) 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服務,組織開展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等活動,提高會員的知名度,推動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三) 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表彰為山東省建設作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五)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贛魯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為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六) 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七) 接受贛魯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經營信譽較好的江西在山東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江西省駐山東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符合本會規定條件的,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備良好的職業、商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四) 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二) 由本人或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 經本會審查符合預備會員條件的,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除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其他均與正式會員的權利相同;
(四) 預備會員的預備期為六個月。預備期滿後,經本會考察合格,轉為正式會員;
(五)轉為正式會員的,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享有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有閱讀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七) 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協助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 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須知:
(一) 要求退會的會員,應經所在分支機構討論通過,並報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對退會的會員給予除名,收回會員證;
(二) 會員延期6個月仍不交納本年度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並給予除名;
(三)被除名的會員,在三年內不得再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留會察看、取消會員資格處分。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處理。同時,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免除。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
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單位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商會理事會召集。省商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出要求,全省商會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及名額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聽取和審查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商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商會的重大問題;
(四)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選舉商會理事會;
(七) 選舉商會監事會;
(八)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商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全省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報經山東省發改委和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商會理事會由商會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商會理事會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商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山東省江西商會。
第十六條 商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 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和罷免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人選;聘任和免除商會專職秘書長;
(五) 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成員。
十八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等人組成,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內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十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 確定召開商會理事會會議;
(二)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三) 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提請理事會議追認;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六) 決定商會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於本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三 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並在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選。
二十五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 提名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報會長批准;
(五)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務。
第五章 商會監事會
二十六 本會設監事會,在商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產生一名監事長,報商會理事會批准。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商會章程的情況。檢查商會執行決議和商會其他規定的情況,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 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 協助商會理事會加強會風建設,對會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檢查和處理商會會員違反商會章程和其他商會規定的情況,決定或取消對會員的處分;受理會員的控告和申訴;
(六) 負責對各部門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七) 負責會員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監事會,並主持會議;
(二)在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三)列席參加商會的各種會議;
(四)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章 分支(代表)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的章程,在該本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和開展活動。本會的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財產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國內組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技術資料或者科研成果的有償轉讓費;
(五)舉辦展覽、培訓和技術服務等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根據本會的會費收取辦法予以收取會費。分支機構收取會員的會費標準不得低於本會規定的會費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商會經費及收益,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或商會實體機構的商務事業的發展,但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經2/3以上到會代表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15日內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經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濟南。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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