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財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魯財辦發〔2017〕25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現將《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8月1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綜合反映與科學評價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發展水平,加強對事務所和評估機構監管,引導社會各界科學選聘事務所和評估機構,促進事務所和評估機構做大做強、做精做專,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3〕25號)、《山東省推進服務業轉型升級行動計畫(2016-2020年)》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與資產評估師行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魯財辦發〔2016〕5號)、《促進全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做大做強若干政策措施》(魯財辦發〔2016〕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全省事務所和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工作,代表政府部門向社會公布綜合評價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綜合評價範圍包括經省財政廳批准設立、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事務所和評估機構,省內分所或分支機構不單獨參加綜合評價,由總所統一匯總上報,省外分所或分支機構單獨參加綜合評價。
第四條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事務所和評估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三)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四)因故終止或將進入終止清算程式的;
(五)批准設立未滿一年;
(六)財政部門認為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事務所和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凡參加綜合評價的事務所或評估機構,每年3月31日前,填寫《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表》一式一份,上報省財政廳。
第六條涉及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在上報評價資料前已合併、分立的,以合併、分立後的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參加綜合評價。
第七條綜合評價表指標以上年度12月31日作為基準日。
第八條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事務所和評估機構綜合評價排名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事務所、評估機構應對上報的綜合評價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每年5月31日前,省財政廳依據各事務所、評估機構填報的綜合評價信息進行審核評價,必要時將對有關事務所、評估機構填報的信息進行實地核查。如果發現填列信息不實的,責令其限期更正。如發現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取消其當年度綜合評價資格。
第十條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綜合評價指標分為:業務收入指標、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指標、綜合評價質量指標、黨群工作指標、處罰懲戒指標五大類。綜合評價採用百分制形式。
(一)業務收入指標,是指事務所或評估機構每年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業務收入,含與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的業務收入。
(二)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指標,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實有合格的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
(三)綜合評價質量指標,是指綜合評價表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指標、黨群工作指標、處罰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主要包括:內部治理、執業質量、人力資源、人才培養、國際化發展、社會責任、受獎勵情況等指標。
(四)黨群工作指標,是指事務所或評估機構黨員民眾工作開展情況。
(五)處罰懲戒指標,是指上個年度內,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及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及信訪反映問題查實情況。
第十一條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指標得分+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黨群工作指標得分-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及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滿分50分)=事務所或評估機構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其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省外業務收入得分+高端業務收入得分+新興業務收入得分+本身業務收入較上年增長率得分+全員人均本身收入得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均本身業務收入得分。
1.事務所或評估機構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28分,是最高分,下同)=(本身業務收入/參與評價的事務所或評估機構本身業務收入最高值)×28
2.與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8分)=(與其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參與評價的事務所或評估機構與其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收入最高值)×8
3.省外業務收入得分(3分)=省外業務收入占本身業務收入比率×3
4.高端業務收入得分(3分)=高端業務收入占本身業務收入比率×3
5.新興業務收入得分(3分)=新興業務占本身業務收入比率×3
6.本身業務收入較上年增長率得分(2分,最低分0分)=(本身業務收入增長率/全省本身業務收入增長率最高值)×2
7.全員人均本身業務收入得分(2分)=(全員人均本身業務收入/全省全員人均本身業務收入最高值)×2
8.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均本身業務收入得分(1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均本身業務收入/全省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人均本身業務收入最高值)×1
(二)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指標得分(滿分8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得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增長率得分
1.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得分(6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全省參與評價的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最高值)×6
2.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增長率得分(2分,最低分0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較上年增長率/全省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較上年增長率最高值)×2
(三)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滿分37分)=內部管理得分+執業質量得分+人力資源管理得分+人才培養得分+國際化發展得分+社會責任得分+受獎勵情況得分
1.內部管理得分(8分)=合伙人或股東出資情況得分+發展新合伙人或股東人數得分+購買社會保險情況得分+風險保障得分
(1)合伙人或股東出資情況得分(2分):第一大股東(合伙人)持股比例大於總股本1/2的得0分;第一大股東(合伙人)持股比例小於總股本1/2但大於總股本1/3的得1分,第一大股東(合伙人)持股比例小於總股本1/3的得2分。
(2)發展新合伙人或股東人數得分(2分)=新晉人數×1(最高得分不超過2分)
(3)購買社會保險情況得分(3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得3分,每少繳納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4)風險保障得分(1分):按照要求計提風險基金或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得1分。累計得分不超過1分。
2.執業質量得分(11.5分)=質量控制部門設立及相關人員配備得分+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得分+制定職業道德制度得分+分所質量管理得分
(1)質量控制部門設立及相關人員配備得分(3分):按照要求設立專門部門的得3分,否則不得分。
(2)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得分(3分)=實施項目質量覆核的業務數量×0.05(最高得分不超過3分)
(3)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制度得分(3分):符合審計、評估和審閱要求的得1分,符合其他鑑證業務要求的得1分,符合相關服務要求的得0.5分,建立統一的項目負責人定期輪換制度並執行的得0.5分。累計得分不超過3分。
(4)分所或分支機構質量管理得分(2.5分):分所(分支機構,下同)質量控制由總所(評估機構,下同)統一實施的得0.5分,重大業務(如上市公司業務)由總所統一承接的得0.5分,上市公司審計或評估業務由總所實施質量控制覆核並出具報告的得0.5分,總所每年對分所進行綜合檢查(包括人事、財務、業務、質量監控、風險管理、信息技術、技術標準等,下同)得1分,總所每兩年對分所進行綜合檢查的得0.5分,總所每三年及以上對分所進行綜合檢查的得0分。累計得分不超過2.5分。
3.人力資源管理得分(8分)=管理層年齡結構和學歷結構得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年齡結構得分+員工學歷結構得分+資深會員、高端人才、參政議政得分+發表文章得分
(1)管理層年齡得分(1分):事務所或評估機構股東(合伙人)中有65周歲以上的,每人扣0.5分,扣完為止。股東(合伙人)無上述情況的得1分。
(2)管理層學歷結構得分(1分)=(管理層中本科學歷及以上人數/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管理層總人數)×1
(3)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年齡結構得分(1.5分)=(60周歲以下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人數/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總註冊會計師人數或資產評估師人數)×1.5
(4)一般員工學歷結構(1分)=(本科學歷及以上人數/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總人數)×1
(5)資深會員、高端人才、參政議政情況得分(2.5分):全國會計或評估領軍人才、國際化人才每人得1.5分,省級會計或評估領軍人才每人得1分;資深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每人得0.5分;擔任全國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每人得1.5分,擔任省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每人得1分,擔任市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每人得0.5分,擔任區縣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每人得0.25分。同一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任多職的,按最高分值計算,不重複計分。每家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得分不超過2.5分。
(6)發表文章得分(1分):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在國家級媒體發表文章,每篇得0.5分,在省級媒體發表文章,每篇得0.3分,在市級媒體發表文章,每篇得0.1分。同一稿件多次發表,按最高分值計算,不重複計分。每家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累計得分不超過1分。
4.人才培養得分(3.5分)=人才培養制度得分+人才培養資金支出得分+參加培訓情況得分
(1)人才培養制度得分(0.5分):有科學完善的人才培養制度得0.5分。
(2)人才培養資金支出得分(1.5分)=人才培養支出占業務總收入比例×1.5
(3)參加培訓情況得分(1.5分)=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完成率×1.5
5.國際化發展得分(2分)=國際業務收入得分+設立國際業務機構得分、發展國際網路得分或加入國際網路得分
(1)國際業務收入得分(1分)=國際業務收入占本身業務收入比率×1
(2)設立國際業務機構得分、發展國際網路得分或加入國際網路得分(1分):每發展一家國際成員所得1分;每發展一家國際網路或加入一家國際網路的事務所、評估機構得0.5分。每家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累計得分不超過1分。
6.社會責任得分(2分)=提供就業服務情況得分+參加慈善公益活動得分
(1)提供就業服務情況得分(1分)=上一年度新招聘大學生人數×0.2(最高得分不超過1分)
(2)參加慈善公益活動情況得分(1分)=參加各類慈善公益活動次數×0.5(最高得分不超過1分)
7.受獎勵情況得分(2分)=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受獎勵情況得分+個人受獎勵情況得分
(1)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受獎勵情況得分:全國性表彰、全國青年文明號每次1.5分,省部級表彰、省級青年文明號每次得1分,地市級表彰、地市級青年文明號每次得0.5分,中注協、中評協行業表彰及行業團委青年文明號每次得1分,省注協、省評協行業表彰及行業團委青年文明號每次得0.5分。
(2)個人受獎勵情況得分:全國性表彰每次得1.5分,省部級表彰每次得1分,地市級表彰每次得0.5分,中注協、中評協行業表彰每次得1分,省注協、省評協行業表彰每次得0.5分。
單位或個人因同一事項受到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計算,不重複計分,每家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累計得分不超過2分。
(四)黨群工作指標得分(滿分5分)=成立獨立黨支部得分(或聯合黨支部得分)+成立團組織得分+將有執業資格證的發展成中共黨員或將中共黨員培養成有執業資格證的得分+黨組織生活“三會一課”得分+組織員工開展各種活動得分
1.成立獨立黨支部或聯合黨支部得分(1分):按照要求成立獨立黨支部或聯合黨支部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2.成立團組織得分(0.5分):成立團組織得0.5分,否則不得分。
3.將有執業資格證的發展成中共黨員或將中共黨員培養成有執業資格證得分(1分):每發展一名有執業資格證的中共黨員得0.5分,每將中共黨員培養成一名有執業資格證得0.5分,累計得分不超過1分。
4.黨組織生活“三會一課”得分(1.5分):每開一次會或上一次黨課得0.25分,累計得分不超過1.5分。
5.組織員工開展各種活動得分(1分)=活動次數×0.3(最高得分不超過1分)
(五)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和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的處罰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和來信來訪情況×相關分值]
第十二條處罰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懲戒減分:
(一)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受到暫停執業及與其他處罰並處的,一次減8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並處的,一次減6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4分。在行業懲戒中,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2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1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0.5分。來信來訪反映問題屬實的每次減0.5分。
(二)註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5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或評估機構受到相應行政處罰應減分值的50%計算;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減8分。在行業懲戒中,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2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1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0.5分。來信來訪反映問題屬實的每次減0.5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