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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根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資,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及其它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
第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堅持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原則,政府出資人不得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基金在貫徹產業政策、引導民間投資、穩定經濟成長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業務活動實施事中事後管理,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定期發布行業發展報告,維護有利於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第二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登記管理
第九條 政府向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可以採取全部由政府出資、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或向符合條件的已有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等形式。
第十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社會資金部分應當採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資者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並指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登記。發展改革部門應於報送材料齊備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巨觀管理政策,能夠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特定領域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有效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登記信息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基金投向進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並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予以公開。對於未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出具整改建議書,並抄送相關政府或部門。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以下情況除外:
(一)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額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
(二)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超過一定規模的縣、市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具體規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一)相關批覆和基金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夥協定或基金協定;
(三)基金管理協定(如適用);
(四)基金託管協定;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夥協定;
(六)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過往業績;
(七)基金投資人向基金出資的資金證明檔案;
(八)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新發起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擬設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託管人基本情況;
(二)擬設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三)主要發起人和政府資金來源、出資額度;
(四)擬在基金章程、合夥協定或基金協定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基金存續期限等;
(五)政府出資退出條件和方式;
(六)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政府向已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託管人基本情況;
(二)基金前期運行情況;
(三)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四)基金章程、合夥協定或基金協定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等;
(五)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方案,並對所投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務等信息。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
(三)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協定中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基金應將基金資產委託給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基金與託管人簽訂託管協定,託管人按照協定約定對基金託管專戶進行管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託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依據託管協定,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不予執行;
(四)出具基金託管報告,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並向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託管協定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已登記並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按規定取得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母基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已登記並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東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擴大資本規模,增強投資能力。
第三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主要投資於以下領域:
(一)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著力解決非基本公共服務結構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競爭激勵機制而制約質量效率,體制機制創新不足等問題,切實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基礎設施領域。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滯後,結構性供需不匹配等問題,提高公共產品供給質量和效率,切實推進城鄉、區域、人群基本服務均等化。
(三)住房保障領域。著力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及新市民住房問題,完善住房保障供應方式,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切實增強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續提供能力。
(四)生態環境領域。著力解決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廣,環境污染嚴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護,生態損害大,生態環境脆弱、風險高等問題,切實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五)區域發展領域。著力解決區域發展差距特別是東西差距拉大,城鎮化仍滯後於工業化,區域產業結構趨同化等問題,落實區域合作的資金保障機制,切實推進區域協調協同發展。
(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領域。著力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產業政策環境不完善,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偏低,供給和需求銜接不緊密等問題,切實推進看得準、有機遇的重點技術和產業領域實現突破。
(七)創業創新領域。著力解決創業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市場環境亟待改善,創投市場資金供給不足,企業創新動能較弱等問題,切實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投資於基金章程、合夥協定或基金協定中約定產業領域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募集規模或承諾出資額的60%。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巨觀管理政策適時調整並不定期發布基金投資領域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投資於: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等未上市企業的股權;
(二)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併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經基金章程、合夥協定或基金協定明確或約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投資形式。
基金閒置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且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以併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四)為企業提供擔保,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的除外;
(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二十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在章程、委託管理協定等法律檔案中,明確基金的分配方式、業績報酬、管理費用和託管費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章程應當加強被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基金一般應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報經政府基金設立批准部門同意後,與其他投資方按約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並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實繳資本占認繳資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巨觀管理政策,綜合評估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資金使用效率及對所投產業的拉動效果等;
(三)基金投資是否存在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並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評分結果對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給予差異化的信貸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並完善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實際管理的資產總規模;
(二)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業績;
(三)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領域是否符合政府產業政策導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運作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機構投資者銷售、違反職業道德底線等違規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團隊是否受到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是否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單;
(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基金管理人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並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級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評分結果選擇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
第三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負責區域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並通過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報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工商信息、行業信息、經營信息和風險信息等。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區域內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多部門簽署的聯合懲戒備忘錄等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禁入、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支持、從嚴審核發行企業債券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國”網站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專欄,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及時更新名單目錄及懲戒處罰等信息,並開展聯合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和評估工作。
第六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嚴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快推進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受託管理機構,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登記。逾期未登記的,將其作為“規避登記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規避登記受託管理機構”,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託管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託管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章程修訂、資本增減、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合併、清算等。
第四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通過現場和非現場“雙隨機”抽查,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範運作,有效防範風險。基金有關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合規性審查,提供有關檔案、賬簿及其他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拒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範運作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機構、託管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記等措施,並適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健全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媒體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境外企業,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兩個月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到發展改革部門登記。
背景和過程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以下簡稱《辦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髮展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提出:“根據發展需要,依法發起設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公共服務發展基金、住房保障發展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基金,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2014年《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提出:“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採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並明確要求發展改革委制定“政府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支持重點領域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出資行為,促進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總結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已有的運作實踐基礎上,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辦法》。在《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組織召開部門和行業座談會,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地方政府和行業、專家的意見。《辦法》發布後,還將指導各級政府規範設立和有效運用產業投資基金,發揮好政府對社會投資的帶動和引導作用。
意義和目的
當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已成為我國各級政府廣泛使用的投融資工具,近年來呈加速增長之勢,並已形成以長三角、環渤海地區為聚集區域,並由東部沿海地區向中西部全面擴散的分布特徵。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市場格局呈現國家級、地方級發展規模化、市場化的特點。從國家層面看,如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國家新興產業創投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吸引了有實力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參與,投向國家重點支持領域和行業。從地方層面看,如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山東省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等採用參股設立子基金等方式,重點支持省市級經濟發展的關鍵領域。《辦法》出台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主動把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髮展總體趨勢。作為傳統銀行和資本市場之外的重要金融媒介和投融資工具,產業投資基金是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的一個關鍵著力點。十八大以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成為創新政府投融資資金運用方式、提高政府出資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選擇,為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進一步做好促投資、穩增長實踐中,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還會有更快和更大規模增長。如何在巨觀層面上把握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總體運行動態和發展趨勢,完善政府資金運用績效評價制度,分析評價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效果和總體政策效果,不斷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防範化解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融資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更好發揮政府資金市場化配置的槓桿作用,需要在國家層面有更全面和更完善的政策法規予以規範和引導。《辦法》的出台順應了這一發展趨勢要求。
二是健全和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管理和監督評價政策體系。目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主要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2005年39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2014年105號令),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這些檔案從不同層面和不同角度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資金募集、基金投向、基金監管等基金運作環節進行了規範和指導。地方政府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出台了本地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然而,現有監管政策還不夠健全完善。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設立之後,還需要從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屬性和政府性資金屬性出發,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總體運行狀況進行信息採集和風險監測,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融資活動的總體狀況和發展趨勢進行政策評估、信用評估和趨勢把控。本《辦法》的出台,正是從這些方面進一步健全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管政策評價制度,補充、完善了我國基金業管理的政策體系。
三是創新完善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的具體措施之一。《辦法》的出台是根據事中事後監管要求,針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後的投融資行為,對以投資基金方式進行的政府投融資活動進行巨觀監測和管理,是對進一步創新完善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的具體落實。
四是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國家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核心在於,通過財政性資金撬動社會資本進入國民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及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經過前期扶持培育後可成長為新的經濟成長點的領域。《辦法》提出由負責巨觀經濟管理和國家產業政策的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進行主動地符合性評價,保證基金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不走偏”,有利於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執行。
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針對基金的募資、投資、管理、退出等環節,以信息登記、績效評價和信用評價的方式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運行進行巨觀信用信息監督管理。
第一章是總則,主要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組織形式、管理架構及運行管理等進行界定和原則性規定,明確《辦法》加強事中事後信用信息監管的原則,確定具體信用信息監管方式和監管責任主體。
第二章從基金資金募集開始,具體明確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的登記管理體制,包括登記程式、登記方法,登記內容等。
第三章明確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投向的產業領域,具體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基礎設施領域、住房保障領域、生態環境領域、區域發展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先進制造業領域、創業創新領域等。並強調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具體投資對象應是未上市企業股權,或者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併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的股份。
第四章確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體系及評價方法。評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運行績效的評價,二是對基金管理人績效的評價。評價採取系統性評分辦法,並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
第五章確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區域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聯網互通。對於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確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主要是針對基金的信用信息進行具體監管。監管採取現場和非現場“雙隨機”抽查方式,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範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七章是附則,對《辦法》具體施行進行了說明。
主要特點
一是注重部門間協作。《辦法》充分考慮不同監管部門的分工職責,充分考慮現有基金業監管政策相關要求,充分考慮監管部門間的配合與協作,避免出現重複、交叉和多頭監管,恪盡職守,突出強調了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投融資行為特徵,重點監管產業政策方向,積極完善基金業發展整體監管政策體系建設。
二是堅持並突出事中事後監管原則。《辦法》重點強調針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後的運行監測、信用評價和績效評價,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效果和投融資績效進行巨觀總體評估。
三是堅持貫徹“放管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精神。《辦法》以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為依託,將基金設立前審批改為設立後登記信用信息,並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堅持貫徹落實行政管理體制“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基金運行環境建設和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四是突出信用約束理念,創新政府巨觀管理方式。不同於傳統意義上政府投融資行為中的審批制、核准制和備案制等行政管理工具,《辦法》創新政府巨觀監管方式,提出了“登記+信用約束”的行政管理模式,將信用監管運用到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管上,通過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互聯互通,有助於政府在巨觀調控中更好地把握苗頭性、傾向性和潛在性問題,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好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五是著重巨觀監管避免行政干預。《辦法》對基金的具體經營管理和投融資行為沒有增加行政審批和行政干預,既對政府資金使用方式的轉變效果和投融資行為有明確的方向把握、信息分析和績效評價,又保證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專業化原則依法獨立運作。
六是為地方政府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尋找出資方、遴選基金管理人提供重要參考。《辦法》提出建立並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每年根據特定的評價指標對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進行系統性評分,並將結果適當予以公告,為社會投資方和地方政府選擇合適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提供參考,也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提出指導性要求。
市場觀察解讀
發改委解讀
側重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
現有監管政策還不夠健全完善,後續還要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總體運行狀況,進行信息採集和風險監測;對投融資狀況進行政策評估、信用評估和趨勢把控。
而發展改革部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進行主動地符合性評價,保證基金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不走偏”,有利於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執行。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出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但地方政府部門出資額達到50億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進行審查。
《發改委辦法》強調基金設立後的運行監測、信用評價和績效評價,對政策效果和績效進行總體評價。
兩部委投資領域規定有差別
2015年年底,財政部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隨後還出台《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財政部指導意見》)。
《財政部指導意見》指出基金應該“聚焦重點產業”,解決好產業發展的瓶頸制約。公共財政運用政府投資基金方式支持產業,限定於具有一定競爭性、存在市場失靈、外溢性明顯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推動產業發展方面,主要支持外部性強,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徵明顯的產業領域及中小企業創業成長。
《發改委辦法》則指出,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主要投資在以下領域,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住房保障、生態環境領域、區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創業創新等領域。
為控制風險,兩部委辦法均明確列出基金運作不得從事的業務。
《財政部辦法》指出,基金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發改委辦法》也指出,不得從事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以併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在明確基金投資領域時表示,基金可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併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嚴禁名股實債
《發改委辦法》指出,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不得從事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負擔的行為。
財政部相關檔案也一再重申不得名股實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