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

《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郭樹清

2013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專職消防隊伍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維護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障。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單位專職消防隊。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公安消防隊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火災預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鄉(鎮、街道)消防管理機構專職從事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視窗受理和協助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原則和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的方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適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專職消防隊伍工作機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作為政府責任目標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範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從業要求,完善人員競聘、退出機制,最佳化人員結構;對單位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制定促進和支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政策,共同促進發展。

第七條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結合現役消防力量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相應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按照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的相應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安消防隊人數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收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予以補充。

第十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使用單位;

(六)其他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

第十一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和專職消防隊員配備,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及災害特點,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符合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可以依法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撤銷專職消防隊以及變更專職消防隊的車輛、駐地等,應當事先徵求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批准驗收、撤銷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經驗收備案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由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明確執勤責任區域。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動指揮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責任區和本單位的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開展防火巡查,掌握責任區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預防任務,是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組織,其人員招收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報名、考試、體檢等程式面向社會公開招錄。

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自行負責專職消防隊員的招收、錄用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員招收對象為18-30周歲的男性公民。退役軍人及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適當放寬年齡限制;消防部隊退役軍人和職業院校的消防及相關專業畢業生優先錄用。

消防文員招收對象為21-30周歲、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優先錄用,並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招收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規定的職業健康條件。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從事協助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消防文員應當取得相應上崗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契約,初期勞動契約期限一般為5年,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或連續工作滿10年,經考核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管理骨幹和專業技能突出的業務骨幹,根據身體狀況和考核情況,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需求,接受崗前培訓、在崗培訓、晉級培訓。培訓內容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職業標準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員在工作期間應當著制式服裝和標識,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消防標誌、著滅火救援服。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所需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消防業務費、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本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建設用地、營房建設、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購置等費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享受與當地城鎮在崗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應當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享受生產一線職工或者高危行業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專職消防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繳納住房公積金。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輪值班制,保證每周至少休息2天。

消防文員應當實行8小時工作制。

專職消防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應當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工會組織,維護專職消防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專職消防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離隊轉崗、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對於具有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契約期滿後,可以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優先推薦從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範圍,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和特種車輛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往返途中免繳車輛通行費。具體有效證件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省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制定辦理。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迅速通行。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本單位以外火災或者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火災發生地或者應急救援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預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伍集體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組織專職消防員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優勝者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對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報警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二)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動指揮的;

(三)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滅火救援的;

(四)不落實執勤制度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告知並要求其改正的。

第三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違反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追究相應責任。

政府專職消防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收事宜,由省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具體規定。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訓練、日常管理、業務培訓、服裝標識等事項,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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