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通過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
《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已於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30日
內容解讀
《條例》對學校的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安全教育與管理、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學校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遵循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體現了新時代學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導向和定位。
學校安全工作涉及社會不同主體,關係各類安全的各個方面,為推動形成完善的學校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體系,《條例》明確了各方的職責義務。強化政府的托底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有關部門參與的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機制,納入教育督導,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進行規劃、選址,保障選址安全,為公辦中國小和幼稚園配備專職保全員。詳細列明了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明確學校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全面負責。規定學生家長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
學校直接面對學生,具體實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園安全工作的主體。《條例》系統、全面規定了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職責,細化了學校對學生、學生家長、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和方式,規定學校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針對未成年學生、幼兒的特點,規定了中國小、幼稚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加強幼兒保育監管、上下學時段維護校門口秩序、易擁擠場所時段專人疏導、對低年級學生和幼兒實行交接制度;將安全覆蓋到學校每一個角落,規定了學校對校內建築物、構築物、懸掛物、校門口、特種設備、宿舍、教學實驗室、道路、車輛等設施、設備、場所、區域的安全管理;對當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學校消防安全、網路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集體活動安全、實習安全也做了具體規定。此外,《條例》規定了學校制定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建立考勤制度以及關注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學生,體現學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關懷。
《條例》完善了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明確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應急處置預案啟動、報告等程式;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突發事件,相關部門應當通知學校,學校應當採取防範避險措施;明確新聞媒體報導應當遵守的規範,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針對實踐中多發的家校糾紛甚至“校鬧”現象,規定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不得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立即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置,維護教育教學秩序。
面對學生欺凌、暴力和校園性侵犯事件,《條例》明確規定將防範欺凌、暴力等專題教育內容納入安全教育範圍,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為,發現後採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並進行調查處理,同時還規定,在處理學生欺凌和暴力、校園性侵犯事件時,應當保護當事人隱私。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並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並依法予以處罰。
徵稿通知
為了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安全環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8年立法計畫,省教育廳起草了《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錄“山東省政府法制網”省政府法制辦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線上提出意見;
(二)將意見和建議傳送至: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學校安全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24日。
附屬檔案: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doc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條例全文
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
第三章 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安全教育與管理、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幼稚園、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遵循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障學校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學生家長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參與的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並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進行規劃、選址,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環境污染等危險的區域,保障學校選址安全。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規劃、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
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組織學校遷移。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範有關規定,為公辦中國小校和公辦幼稚園配備專職保全員。
民辦中國小校和民辦幼稚園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範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保全員。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所管理學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處置學校安全事故;
(二)組織對學校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指導學校根據評估結果改善安全環境;
(三)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機制、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四)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對學校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設施、設備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依法進行校車安全管理;
(七)指導學校聘用法律顧問協助防範安全風險、處理安全事故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強化警校合作;
(二)指導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三)保障學校周邊公共安全,開展巡邏防控,制止並依法處理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依法進行校車安全管理,加強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做好衛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衛生服務,處置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實施監督,發現安全隱患依法及時督促整改,指導學校開展校舍安全檢查鑑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校採購產品的質量監督;對學校食堂以及學校採購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藥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落實食品藥品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預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制定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應對地震、火災、水災、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保障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
第二十條 在學校及其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學校以及周邊道路、環境等情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
單位或者個人為學校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家長應當提高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意識,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家長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管理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校方責任保險;鼓勵技工學校、高等學校辦理校方責任保險。
鼓勵學生家長為學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發生的風險;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與學生安全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保險業務。
第三章 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開設安全課程;針對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聯合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禁毒和防範網路沉迷、詐欺、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與互救等專題教育;通過網際網路安全教育平台、專題講座、志願服務等方式,對學生、學生家長進行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經常性地對教師、安全保衛人員以及其他職工進行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校園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建立並實施網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對校內建築物、構築物、懸掛物以及體育場館、體育器材等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設定警示標識並及時加固、維修、改造、更換或者重建。
學校的校舍、場地等設施不得違反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組織維護、保養,保障其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升級改造和維修保養;落實消防控制室持證上崗、值班制度,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九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在學生、幼兒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
鼓勵中國小校、幼稚園與社區、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願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以及校門口秩序。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在校門口設定硬質防衝撞設施,防止人員、車輛等非法進入。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對進入學校的外來人員、車輛,登記相關信息以及進校、離校時間。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通道、樓梯、出入口等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場所設定疏導標識或者警示標識;在人員擁擠時段,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安排專人疏導。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內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餐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道路上設定警示標識和減速裝置,並協助公安機關對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現場處置。
第三十三條 使用車輛接送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和車輛提供者的安全責任,協助公安機關處理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條 為學生提供住宿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宿舍管理人員對住宿學生進行管理,定時開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條 為未成年學生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學校應當在上網設施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防範其接觸違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實驗操作手冊,規範實驗操作流程,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加強對危險物品和實驗儀器設備的採購、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辦食堂的學校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或者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留存進貨票據,加強對採購、供應、留樣等環節的管理。
將食堂委託經營的學校應當對受託經營方加強監督管理,並將食品安全作為契約必要條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學校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餐,並按照要求對配送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依照國家學校衛生工作規定設定醫院或者衛生室,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查體制度,做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對學生日常行為進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制止學生在校園內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欺凌等不良行為或者違法行為。
幼稚園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保育過程加強監管,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兒人身安全。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繫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家長,並採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國小、幼稚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或者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師以及其他職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當及時報告學校,並告知學生家長。
第四十二條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活動應當與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以及認知能力相適應,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或者從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文化娛樂、體育競賽、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前,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風險防控方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關注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學生的在校情況,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其家長,並安排適宜的教育教學、社會實踐等活動,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實習,應當建立實習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估機制,對實習指導教師和學生開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培訓。
學校組織學生在校外實習的,按照規定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定,將保障學生安全作為協定必要條款;實習單位應當保障學生休息權利並按照規定為學生辦理保險。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外,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安排學生在有安全風險的場所、崗位實習。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啟動處置預案,依法採取防範、控制、救助、搶險等措施,並按照規定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同時報告應急管理部門。
符合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條件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屬於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啟動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第四十六條 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風險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學校;學校應當立即採取停課、暫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發現學生有欺凌和暴力行為,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自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調查,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四十八條 學校發現校園性侵犯事件,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學校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學生欺凌和暴力、校園性侵犯事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當事人雙方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聽取雙方意見訴求。
第五十條 新聞媒體報導學校安全事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條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不得有下列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行為:
(一)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圍堵學校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三)侵占、損毀學校設施、設備;
(四)攜帶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進入學校;
(五)製造、散布謠言;
(六)其他違法行為。
發生前款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置,維護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十二條 因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工作機制,支持、幫助學校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的;
(二)未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的;
(三)未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進行規劃、選址的;
(五)未按照規定為公辦中國小校和公辦幼稚園配備專職保全員的;
(六)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制度,未制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處置學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組織學校安全狀況評估,或者未指導學校根據評估結果改善安全環境的;
(三)未指導、監督學校開展安全教育與管理相關工作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學校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學校設施、設備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的;
(六)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與學校安全相關的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與管理、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其教育工作評先評優資格或者撤銷先進單位稱號,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並且負有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生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訓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規定確定學校責任;學校盡到法定教育、管理職責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安全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學校安全是教育事業發展、學生成長成才的基礎和保障,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安寧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在剛剛結束的全國教育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省政府於2010年印發了《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於2016年頒布實施了《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為我省學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有效避免了校園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了各級各類學校的持續安全和穩定。
但是,隨著我省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速推進,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給學校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戰新要求,學校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問題更加嚴峻、緊迫、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部門、學校及學生、家庭的責任、義務界限不清晰,部分領域、部分事項責任不明確,監管不嚴格、落實不到位,沒有形成有效的安全保障合力;二是學校安全基礎能力比較薄弱,人防、物防、技防等基本安全配備和保障不足,不少中國小、幼稚園未按規定配齊專職保全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三是學校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學校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校園欺凌、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四是一些地方和學校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認識不足,應對不及時,處置不果斷,引發家校糾紛,甚至出現“校鬧”現象;五是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和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不健全、不協調,重檢查、輕整改,結果運用有待加強,安全防範和事故處置能力亟待提高。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台學校安全方面的專項立法,我省現有的有關學校安全的規章制度也尚未形成體系,法律效力不高,約束性不強。因此,為了提高我省學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有效規範和保障學校安全工作,保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在總結我省已有政策措施,並借鑑外省立法實踐的基礎上,通過地方立法為我省學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家義同志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在今年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一次會議上提出進行學校安全立法。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列為2018年地方性法規一類項目後,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同志隨即率隊赴外省進行立法調研。3月底,經過調研論證,我廳形成《條例(草案)》初稿。4月至7月,兩次徵求全省教育系統、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4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負責同志座談會,當面聽取意見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法制辦提前介入起草工作,會同我廳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多次修改論證。7月下旬,省法制辦通過山東省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並徵求了17個設區的市政府和11個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8月中旬,省法制辦會同我廳到棗莊、曲阜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了當地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中國小、幼稚園的意見建議,並實地考察了部分學校的安全工作情況。同時,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我廳先後到淄博、聊城、煙臺、威海4市進行立法實地調研,召開了市縣人大、政協、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部分學校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實地調研了部分中國小幼稚園和高校安全工作情況。根據調研意見,省法制辦會同我廳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由我廳送省編辦等部門和單位會簽。8月底,我廳根據會簽意見修改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法制辦審查。省法制辦依法進行了認真審查,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並報省政府。9月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六章六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將十九大精神融入立法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為此,《條例(草案)》將“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安全環境”寫入立法目的(第一條),並將“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作為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的方針(第三條),以體現立法的正確政治導向,切實發揮立法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
(二)關於政府和部門、學校、學生及其家長、社會在學校安全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學校安全工作涉及政府、部門、學校、學生、家長、教職工和社會等不同主體,關係人身安全、設施設備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各個方面,因此,必須明確不同主體的職責與義務,才能推動形成完善的學校安全保障與風險防範制度體系。《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將“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第三條),並規定保障學校安全是不同主體的共同責任,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第四條);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建立有關工作機制、經費保障、表彰獎勵、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教育督導、學校選址規劃、專職保全員配備、重特大事故處置等方面的職責(第五、九至十三、四十四條);三是明確了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住建、衛生、質監、安監、食藥監等有關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責(第五、六、十四至十六、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九、五十一條);四是規定了學校建立安全工作機制、制定和啟動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組織應急演練、處理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職責(第十七、四十四、四十六至四十八條),並專章規定了學校在安全教育與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第三章);五是規定了學生及其家長在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安全教育與管理、不得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等方面的義務(第十九、二十、五十條)。同時,《條例(草案)》還對村委會、居委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在學校及周邊施工作業、為學校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以及社會力量保障學校安全方面的有關要求也作出規定,以充分體現“社會協同”的原則(第五、七、十八、二十二條)。
(三)關於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學校直接面對學生,具體實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園安全工作的主體。為此,《條例(草案)》具體規定了學校在安全教育與管理方面的各項職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履行校園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校園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第八條);二是細化了學校對學生、學生家長、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和方式(第二十三條);三是規定學校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第二十四條);四是針對未成年學生、幼兒的特點,規定了中國小、幼稚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幼兒保育全過程監控、上下學時段維護校門口秩序、易擁擠場所時段專人疏導、對低年級學生和幼兒實行交接制度等內容(第二十六、三十、三十八、三十九條);五是規定了學校對校內建築物、構築物、懸掛物、校門口、特種設備、宿舍、教學實驗室、道路、車輛等設施、設備、場所、區域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至三十五條);六是對當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學校消防安全、網路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集體活動安全、實習安全等方面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九、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三條)。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學校制定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建立考勤制度以及關注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學生等方面的內容,以充分體現學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關懷。
(四)關於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做好學校安全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依法妥善處理矛盾糾紛,有助於維護良好的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秩序。為此,《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了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應急處置預案啟動、報告等程式(第四十四條);二是對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突發事件,由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部門通知學校並指導做好防範、避險措施(第四十五條);三是針對一些學校安全事件中信息不實或人為誇大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現象,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澄清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責任(第四十九條);四是針對實踐中多發的家校糾紛甚至“校鬧”現象,對學生家長及其他人員、學生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一些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五十八條);五是規定相關部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機制,引導各方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第五十一條)。
(五)關於學生欺凌、暴力和校園性侵犯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近年來發生的學生欺凌、暴力和校園性侵犯事件,引起各界廣泛關注,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對此,《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防範和處置措施:一是在學校安全教育中增加防範欺凌、暴力等專題教育內容(第二十三條);二是學校應當加強學生日常行為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為(第三十八條);三是學校發現欺凌、暴力行為或者校園性侵犯事件,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受傷害學生,按照規定調查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報案(第四十六、四十七條);四是學校和有關部門在處理欺凌和暴力、校園性侵犯事件時,應當考慮學生身心特點,保護受傷害學生隱私,並聽取受傷害學生及其家長的意見訴求(第四十八條);五是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並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並依法予以處罰(第五十七條)。
以上說明並《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