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衛生計生系統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監管為主,並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行業管理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行業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五條 各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安全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六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轄區內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委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由委主任、黨組書記擔任主任,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為副主任,成員為委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委屬(管)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省衛生計生委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委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
省衛生計生委安委會在委黨組的領導下,負責全省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和會議精神;研究制定全省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措施;指導各市衛生計生委、委屬(管)各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科(處)室主要負責人及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條 各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組織制定並督促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二)組織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三)制訂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必要的經費投入。單位編制年度預算,應當保證各項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和消防設施、設備的有效運行和良好狀態,滿足事故隱患整改的資金需要;
(四)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台賬,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職工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七)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重大事故隱患,組織事故搶救;
(八)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檢查、考核內容,對成績突出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嚴重失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工給予處罰;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工作組織體系建設,組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健全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專職人員組成的組織機構,並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契約制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和契約制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二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二)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和目標,並進行考核;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五)定期對單位安全生產重點部位和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保養和維修,確保時刻處於良好狀態;
(六)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七)監督檢查本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八)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九)組織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措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十)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貫徹執行《WS308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和《GA 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業標準規範。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明確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表,住院區及門診區白天至少2次,住院區及急診區夜間至少2次,其他場所每日至少1次,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當場處理或及時上報。遇到節假日、重大節日和大型活動應當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滅火技能訓練以及火災應急疏散演練,提高預防火災、撲救火災和組織疏散的能力。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物及場所,嚴禁違規新建、擴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構築物(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嚴禁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在室內吸菸和違規使用明火等。醫療機構嚴禁在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嚴禁在病房、診室、宿舍、辦公室內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第四章 電氣設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相應的用電安全規程及崗位責任制。電氣作業人員應具備與其作業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並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的用電產品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檢修、測試和維護的頻度應取決於用電產品規定要求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的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應當符合電氣設計安裝規範。要有專人值守或關閉上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及堆放雜物。
第二十四條 對於超出使用年限,安全性能已喪失的電器產品、醫療器械、燃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後方能使用。長期放置不用的用電產品在重新使用前,應經過規範的檢修和安全性能測試。
第五章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台賬,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特種設備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對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作業人員應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六章 治安保衛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人防、技防、物防各項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健全安全保衛組織,設定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機構人員配備結構合理,崗位職責明確。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警務室,建設應急報警裝置並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並保持信息通暢,及時準確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四)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五)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六)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第三十六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點範圍和重點部位,確定治安重點部位治安負責人,並按照有關標準對重點部位設定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每日定時巡查,實施重點保護。
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氧、“毒、麻、精、放”藥(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等重點要害部位、夜間值班科室要實施24小時值班守護制度,安排專人值守。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保衛人員和保全員的培訓、管理,為在崗保衛人員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防護器械,提高保衛人員、保全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使用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流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應當嚴格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落實責任部門及責任人,明確部門及責任人職責。建立危險化學品領用登記台賬,台賬內容應包括: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餘量、領取人、使用人等信息。嚴禁使用部門超量領用、存放。
第四十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前後認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隱患,確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庫房設定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危險化學品庫房管理實行出入庫登記,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存放劇毒品的庫房必須設立警示標誌,劇毒品保管使用人員應經過有資質單位的培訓並取得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劇毒品存儲場所需配備存儲保險箱、防盜門,並經過當地公安部門驗收和檢查合格;儲存和領用,執行“五雙”制度,即:雙本賬、雙人保管、雙把鎖、雙人領、雙人收發。
第八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鍋爐作業、壓力容器操作、電梯操作、電工作業、危險化學品保管等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培訓。結合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疏散逃生演練。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全體職工和病人及有關人員防範事故的意識和救災逃生的能力。
第九章 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
第五十條 省衛生計生委每年組織至少1次全系統的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範圍應當包括各市衛生計生委、委直屬各單位及其他歸口管理單位。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轄區內系統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範圍應當包括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計生單位。
民營醫療機構的安全生產檢查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納入轄區內系統安全生產檢查範圍。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治理情況進行督辦,督促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通道樓梯照明和應急照明等情況;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醫療廢棄物和消防安全、治安防範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狀況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狀況;
(五)治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夜間治安、消防值班巡查、記錄情況;
(六)安全隱患台賬整改情況,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籤字確認。
檢查結束後,單位應當落實責任人,明確整改時限,限期對安全事故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安全風險“紅、橙、黃、藍”(紅色為安全風險最高級)4個等級,分別確立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健全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對紅色、橙色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實行安全風險差異化動態管理,明確落實每一處重大安全風險的安全管理與監管責任,把可能導致的後果限制在可防、可控範圍。
第五十五條 單位職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各單位應當制定、及時修訂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第五十八條 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單位發生較大事故,應當逐級上報至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衛生計生委。
第五十九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衛生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到事件現場,協助組織救援工作。
第六十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一章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五)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六)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或者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有關規定的;
(八)對檢查出來的安全生產隱患,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九)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與質量安全管理,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管理,應當依據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醫學院校的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本辦法及《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學校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