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契約法裡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契約法關於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高溫費主要見於下列檔案(該檔案也並未直接使用“高溫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溫津貼”):
1、《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
2、《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3、《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
同時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關於高溫費的具體發放方式,各地可以參照各省級人社部門等的具體規定。比如浙江省關於高溫費的規定主要見於下列檔案:
1、《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202號),其中提到: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職工福利費。
2、《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答覆》(2013年7月5日)。
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緊急通知》(2013年7月28日),如: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執行 高溫津貼發放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按照浙人社發〔2010〕202號規定標準執行,即: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各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沖抵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最後關於高溫費,筆者認為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1、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2、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