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徽商會

第十條 第三十條 (一)會費;

概況

山東省安徽商會是由安徽在魯投資企業、安徽籍企業家自願發起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安徽人在山東投資、合作、發展的平台。 本商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切實履行服務企業和企業家的職責;本著“團結、誠信、互助、發展”的理念,全心全意為安徽駐魯企業、工商業戶服務;加強安徽駐魯工商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充分發揮商會橋樑、紐帶的作用;溝通信息,互通有無,資源共享,為會員搭建事業發展、協作共贏的平台;維護安徽駐魯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安徽工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安徽工商企業在魯的信譽,展示安徽人的良好形象,促進魯、皖兩地經濟發展,為創建經濟文化強省作出貢獻。
商會致力於繼承和弘揚“艱苦創業、勇於開拓、誠信守則、崇尚文化”的徽商精神,為會員創造學習交流的機會,搭建事業發展的平台,發揮整體優勢和服務、協調、維權的作用。通過開展合作交流,攜手共進的各項活動服務山東、服務安徽、服務企業、服務會員,使會員企業得到健康快速的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東省安徽商會(英文名稱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縮文ACC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商會是由安徽在魯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切實履行服務企業和企業家的職責;本著“團結、互助、誠信、發展”的理念,全心全意為安徽駐魯企業、工商業戶服務;加強安徽駐魯工商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充分發揮商會橋樑、紐帶的作用;溝通信息,互通有無,資源共享,為會員搭建事業發展、協作共贏的平台;維護安徽駐魯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安徽工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安徽工商企業在魯的信譽,展示安徽人的良好形象,促進魯、皖兩地經濟發展,為創建經濟文化強省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民政廳。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會員與黨和政府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 對安徽在魯企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 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加強安徽工商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資、培訓、人才招聘等信息諮詢服務;
(四) 建立健全並全力推行行約行規,倡導職業道德規範,誠信守法,鼓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為山東、安徽增光添彩;
(五) 組織開展魯皖兩地經濟技術互動活動,為兩地政府和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協作牽線搭橋;
(六)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山東省安徽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 安徽籍人士或安徽企業在魯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及駐魯分支機構;
(三) 自願加入本會,執行本會的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會員申請書及必備證明材料;
(二) 由本會秘書處組織考察,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申請,並交還會員證。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報屬地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會網站及報刊上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本會籌備委員會經過充會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正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熱心為會員服務的貢獻精神,認真履行職責;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在本會業務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相關的重要事項;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分管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從理事會中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列席理事會;
(三) 監督常務理事以上的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 監督商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報經理事會同意,對收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五) 對違反本會紀律的會員及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和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理事會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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