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江西省安徽商會概述江西省安徽商會籌備於2007年10月,是在多位早年來江西創業、工作的安徽籍老同志的倡導下,由江西深傲服裝有限公司、共青統百利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江西夢浩特服飾有限公司、江西羽博服裝有限公司、共青城帛圓紗業有限公司等幾家皖籍企業共同發起籌備。成立於2008年8月,孫仁凌同志任首屆會長,曹以德同志任首屆執行會長、黨支部書記,葉文榜同志任首屆秘書長,商會總部設在共青城市。
江西省安徽商會是皖籍在江西地區長期奮鬥創業的企業家、工商業者、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優秀務工人員自願組成,由江西省商務廳業務主管、經江西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民間組織,同時接受安徽省合作交流辦業務指導,性質為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商會會員已發展800餘名,其中會員單位300多家,會員遍及江西省各地市、縣,涉及紡織服裝、印刷建材、房產汽車、教育IT、貿易廣告、金融服務、園林綠化、種植養殖等多種行業,總投資額達260多億元,年上繳利稅40多億元,安置就業達30多萬人。商會成立後,為適應新形勢下更好地開展工作,尤其是深入學習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商會結合實際,在省新社會組織黨組和商會所在地——中共共青城市市委的親切關懷下,經商會全體黨員的共同努力,於2009年7月,成立了中共江西省安徽商會支部委員會,並在省新社會組織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指導小組指導下,團結帶領全體會員踐行科學發展觀,從而將商會發展帶上了一個嶄新的台階。
江西省安徽商會是外省籍在江西省組建的第四家省級異地商會、是安徽省第十四家省外安徽商會、是江西省第一個建立黨組織的省級異地商會、連續三次被贛皖兩省評為全省社會組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先進單位、先進社會組織和全國先進徽商商會,成為贛皖兩省唯一連續三次獲得此項殊榮的異地安徽商會。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第一個被評為全省社會組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先進單位的商會、是全省先進社會組織。商會堅持入會自願、經費自籌和會務自理的原則,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自我服務的活動方針。
商會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黨和國家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加強會員之間及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誼合作,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保險等信息和諮詢服務,發揮優勢,資源共享,團結創業;密切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願、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創業活動,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合法權益;協調江西地區與安徽各地的多邊經濟合作,積極協助兩地政府(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洽談、人才引進、信息交流、貿易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共同繁榮。
商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理事會為商會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為會長;議事機構為會長辦公會議;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商會的決策執行與處理日常工作。為便於開展服務和拓展工作,本會設有秘書處、宣傳聯絡部、企劃發展部、會員服務部、徽商權益維護中心、會員健康服務中心、網路信息綜合服務部等服務部門。根據商會的發展的需要,計畫在江西省11個設區市組建地分會和徽商活動服務中心。
商會體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交納會費,熱心本會事業的皖籍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工商業者、企業管理技術人才、優秀務工人員、安徽省各級政府(企業)駐贛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安徽工作生活過的外省籍人員和友好人士均可入會。我們熱誠歡迎皖籍在贛創業的各位同仁志士加盟江西省安徽商會!
江西省安徽商會是會員企業與政府溝通協調的重要紐帶與橋樑,是會員企業溝通感情、互通信息、分享商機、同建項目、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是會員在市場開發、對外拓展、融資合作等過程中的品牌依託;是促進江西與安徽兩地經貿往來的助推器。
江西省安徽商會以“服務會員,構建和諧商會;整合資源,推動贛皖經濟,回報社會,傳承徽商文化”為根本宗旨,以“打造品牌商會、和諧商會”為目標,促進贛皖兩省經濟和社會的共同發展。
章程
江西省安徽商會章程(經2008年8月1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西省安徽商會(英文名:Jiangxi,Anhui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是經江西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省級異地商會,主要由安徽籍在贛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江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商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共青大道(聚成賓館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溝通會員與政府間關係,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加強贛皖兩省聯繫,組織各種招商活動,促進兩地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的交流與發展;
(四)加強同港、澳、台和海外安徽商會的聯繫,爭取更多的客商來贛投資;
(五)爭取會員和社會各界資助,積極開展有償服務;
(六)辦好商會會刊,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
(七)加強基金管理,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是安徽省在贛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業主及民營企業;在贛創業的皖籍企業家;從事企業管理的皖籍工作人員;在各行各業工作的皖籍突出專業人才、知名人士;在安徽省投資創業以及有合作項目、經貿、商務往來密切的江西本地企業與人員;熱心於加強贛皖兩地經貿合作的團體與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權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權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60周歲,正、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和審查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重要事項的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會員違法違紀、侵害本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依據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