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6號
《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與管理,規範地震監測活動,提高地震監測、預測和預警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震監測台網由專業地震監測台網和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及其附屬技術系統等組成。
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由省地震監測台網、設區的市地震監測台網、縣(市、區)地震監測台網組成,包括地震監測台(站、點)、監測中心、信息傳輸系統及其附屬技術系統和設施。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是指專業地震監測台網之外的由有關部門、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為保障工程安全、生產安全以及科研、教學等專門建設、管理的地震監測台(站、點)、強震動監測設施、信息傳輸系統及其附屬技術系統和設施。
附屬技術系統是指依託地震監測技術或者設施建設的專用於地震烈度速報、地震災情速報、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等技術系統。
第四條 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編制省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上一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應當堅持布局合理、資源共享、持續穩定、利於保護的原則,符合城市、鎮規劃要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管理的具體工作,並負責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技術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改造、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地震監測科學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地震監測技術,建設多個學科、多種手段的地震觀測系統,構成地表、地下、海域和空間觀測的現代化立體監測網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獲取地震信息的能力,加大地震監測台(站、點)密度,建設地震監測中心和信息傳輸、地震烈度速報、地震災情速報等系統,為抗震救災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地震現場監測能力,建設地震現場流動監測台網和地震現場信息實時傳輸系統,為震後趨勢判定和抗震救災提供依據。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海域地震監測台網,提高海域地震監測能力。
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海洋氣象觀測單位和海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海域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核電站、高速鐵路、輸油輸氣管線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地震次生災害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建設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系統。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
(一)核電站等核能設施;
(二)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大型水庫,或者庫區及其外延10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的大型水庫;
(三)可能發生嚴重地震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
(一)核電站等核能設施;
(二)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大型水庫和抽水蓄能電站,或者庫區及其外延10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的大型水庫和抽水蓄能電站;
(三)跨海特大橋,跨徑大於200米的梁式橋、大於300米的斜拉橋和墩高大於60米的橋樑,以及有特殊抗震要求或者位於複雜地質構造部位的橋樑;
(四)其他高度超過180米的建築物或者高度超過200米的構築物。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場地(點)的選擇、儀器設備的選型和技術方案的編制等提供業務指導。
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技術方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當將技術方案和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竣工驗收,並將竣工報告和驗收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提供業務指導,並對從事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建設質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為地震監測台網正常運行提供通信、交通、電力、網路和頻道等保障條件,及時消除影響地震監測台網運行的因素。
第十七條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正式運行後,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正式運行後,不得擅自撤銷或者遷移。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確需撤銷或者遷移的,應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確需撤銷或者遷移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靠社會力量,加強地震巨觀異常觀測,完善巨觀異常信息報送制度,提高捕捉地震短期與臨震巨觀異常的能力。
第二十條 轄區內有大型礦山企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震監測管理,及時、如實報送礦震信息,維護礦區及其周邊地區的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地震監測台網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將地震監測信息納入省地震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地震監測台網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監測信息質量,保證地震監測信息的連續、準確、穩定和安全。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地震監測資料備份系統,確保地震監測資料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地震監測資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技術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套用工作,提高地震監測技術標準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的規定,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運行的;
(二)擅自撤銷或者遷移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
(三)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地震監測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地震監測台(站、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