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為了推動本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的。

具體內容

第一條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鄉(鎮)公共機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耗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並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統計並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耗狀況。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耗狀況,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減少重複建設,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能源消費計量與監測體系應當按照國家、本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通過分析總結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十六條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檢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二)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標準,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運行管理,加強維護保養。中央空調系統應當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進行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節約人力物力,減少、制止能源浪費。

第十九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築、零能耗建築和綠色建築。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必須同時考慮節能改造的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全面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制度,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駛里程、用油額度、運行費用支出統計報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班車、接待用車等公務用車的服務社會化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2年由本單位或者委託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上報的年度能耗統計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定期選擇一定數量的高能耗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三)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四)能源管理崗位設定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五)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六)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七)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八)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九)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對於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三條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制度和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

(四)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擴建辦公樓和進行豪華裝修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五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二十六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搞好配合,合理規劃資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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