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配租、管理及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區(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實施工作。
各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項目立項、資金籌措、用地和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及供應對象收入、資產、住房情況審核等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鎮)和相關單位也應明確專門人員,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及棗礦集團應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並充分考慮租賃對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合理編制,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通過劃撥方式供應;建設資金從中央、省、市專項獎勵資金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結餘、財政預算安排或其他融資渠道中解決。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原土地性質不變,資金自籌解決。企業自建公共租賃住房應及時向住房保障機構登記備案,由企業自主管理,當地政府監督實施,剩餘房源由當地政府統一調劑安置給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嚴禁企業將自建公共租賃住房轉為商品住房或其他形式用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條 在開發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我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有關檔案要求,落實相關配建職責。
第十一條 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經濟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則。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五條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以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市常住戶口,且戶籍遷入年限在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三)無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以下;
(四)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程式,參照《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市常住戶口;
(二)具有全日制中專以上學歷,畢業未滿5年;
(三)已與城鎮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已辦理公務員錄(聘)用手續;
(四)申請人在城鎮無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五)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申請人父母為當地城市戶口的,其父母必須符合有關住房困難標準,且未享受相關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持有就業地暫住證(居住證);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四)在就業城鎮居住2年以上,勞動關係穩定,並有手續完備的勞動(聘用)契約;
(五)在申請地參加社會保險,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業城鎮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學歷、年限等準入條件,由當地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向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辦理申請手續;
(二)審查。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三)公示。符合條件的,由住房保障機構在用人單位公示,公示期為15日;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四)登記。住房保障機構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確定為配租對象,並予以登記;
(五)配租。住房保障機構視房源情況向配租對象的用人單位發放《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書》,用人單位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制訂分配方案,並出具《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擔保書》,組織配租對象與住房保障機構簽訂《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集體宿舍、職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並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應及時將配租情況向住房保障機構登記備案。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當地區(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配租;社會機構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優先配租,配租情況應當報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應當與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明確承租人與被承租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五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與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明確承租人與被承租人、擔保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承租,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複審制度。經複審不再符合租賃條件的家庭,必須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滿後仍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住房保障機構覆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確定配租資格,續簽租賃契約。
第二十八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為3—5年。初次承租期滿後,承租人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但新就業人員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根據投資主體和收購資金來源確定其產權歸屬。
第三十條 根據產權歸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或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定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修繕以及設備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社會機構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修繕以及設備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級差化租金。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門核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同時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先繳租金後入住。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憑租賃契約和發票提取本人以及共同租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用於繳納租金。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變用途。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負有及時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不當行為造成房屋和家用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繳納一定數量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所在小區進行統一物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等合法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和日常管理、維修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和管理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以虛假材料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取消其申請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停止該單位3年內申報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或者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必須按照租賃契約約定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按時交納租金的;
(五)家庭購建住房或獲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六)利用承租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公共租賃住房契約約定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租賃契約解除或者終止,承租人應及時退出租賃房屋,逾期不退出的,公共租賃住房機構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騰退住房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和用人單位拒絕執行相關規定或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的,應承擔違約和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有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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