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工〔2017〕52號
各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節能辦),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節能辦),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財政金融局、經濟發展與投資促進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規範和加強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規範和加強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調控作用,調動全社會節能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推動全省節能工作開展,促進資源節約清潔高效循環利用、新能源深度開發利用等,降低能耗、物耗。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部門和省節能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省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省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庫建設和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省節能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發布年度工作指南,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年度工作指南和項目評審結果等,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重點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範圍為:
(一)制訂節能中長期規劃和計畫,節能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二)節能技術改造,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三)節能體制機制創新,市場化節能機制推廣。
(四)節能先進單位和成果獎勵,綠色製造試點及重點關鍵節能技術示範推廣。
(五)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用能企業管理。
(六)循環經濟與清潔生產。
(七)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有關節能事項。
第六條 綜合考慮節能工作性質、目標、投入成本、節能效果等因素,專項資金分配主要採取無償補助、事後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管理
第七條 根據全省節能工作重點和預算要求,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一般應於每年年底前發布下年度工作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內容、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績效評價等內容。
第八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逐級申報。相關單位(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工作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申請檔案及有關材料。省屬單位(企業)可直接向省節能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申報。省節能主管部門通過專家評審、招標或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審等方式遴選項目,並根據招標結果或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公示,統籌形成資金安排方案。省財政部門按程式下達資金。
第九條 各市、縣(市、區)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省屬單位(企業)應按照工作指南要求,配合做好項目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導項目單位(企業)按要求使用專項資金,確保專項資金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項目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報省節能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將評價結果與下年度預算安排掛鈎,依據評價結果適當調整下年度資金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問責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項目實施效果承擔直接主體責任。省節能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在組織項目申報、資金下達、驗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部門、省節能主管部門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省財政廳《關於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魯財預〔2014〕15號)等有關規定採取通報批評、追回資金等方式處理。對騙取的專項資金,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收回並按規定及時上繳,騙取資金的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照專項資金支出範圍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和浪費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於印發〈山東省節能節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07〕14號)和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於印發〈山東省太陽能集熱系統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4〕25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辦法》分五章共16條,包括總則、支持重點和分配方式、資金申報及管理、監督檢查及問責和附則。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降低能耗、物耗。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規範和加強資金管理使用,調動全社會節能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適應新形勢下對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制定了《山東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明確由省財政部門和省節能主管部門共同管理,釐清了部門間的職責分工。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資金分配結合節能工作性質、目標、投入成本、節能效果等因素,主要採取補助、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方式。在申報及管理方面,明確了資金申報程式和評審要求,並結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與下年度預算安排掛鈎,依據評價結果適當調整當年或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在監督檢查方面,明確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負直接主體責任,並提出了資金監督管理要求。對違規分配使用資金及套取、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