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管理
一、會員章程
(一)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協會正式會員分為三類:專業保險中介機構、銀行(郵政)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非系統建制的兼業代理機構。
(三)協會名譽會員包括,申請加入協會的,與保險中介行業有業務關係的其他行業主體,或保險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四)申請成為協會的正式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山東省依法註冊登記;
2、正常經營,且申請入會前兩年內無重大違規違法記錄;
3、擁護協會的章程;
4、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名譽會員僅需具備本條的第3、4款。
(五)會員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協會組織活動的參與權;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採用合法形式向協會陳述對保險中介及相關問題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5、對協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6、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
(六)會員義務:
1、遵守、執行協會的章程和決議;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應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和統計報表。
(七)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協會。會員退會,協會不退回其已繳納的會費。
(八)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1、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終止業務;
2、機構合併、分立、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3、被保險監管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4、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
5、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
二、入會程式
1、提交本單位加入山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申請書;
2、提交符合入會條件的單位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中介業務許可證、工商登記證);
3、公司簡介(手冊或書面介紹皆可),候選人簡歷(自製);
4、提交會員登記表、理事推薦表;
5、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6、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上述資料加蓋單位公章後,傳真至山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並將原件以快遞或掛號信的方式送達,經協會審批後,成為正式會員單位。會員單位可以推薦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中介協會理事會,並出任協會理事或常務理事。
四、山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聯繫方式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201號創展中心209室
郵編:250014
協會章程
山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山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 (英文縮寫:IIASD)。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山東省保險中介行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各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行業合作、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發展水平;推動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加強行業與政府的溝通,促進國內外同業交流;推動山東保險中介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山東保監局,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民政廳。協會接受上述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由山東九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出資3萬元用作協會註冊資金。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以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為基本職能。結合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來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中介行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二)參與政府或山東保監局組織的決策論證,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保險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會員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協會會員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協調保險中介行業與其他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的關係。
(四)整合宣傳資源,通過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等形式,宣傳保險中介行業知識;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五)加強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單位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六)接受保險監管機關或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協會正式會員分為三類:專業保險中介機構、銀行(郵政)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非系統建制的兼業代理機構。
第九條 協會名譽會員包括,申請加入協會的,與保險中介行業有業務關係的其他行業主體,或保險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十條 申請成為協會的正式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山東省依法註冊登記;
(二) 正常經營,且申請入會前兩年內無重大違規違法記錄;
(三)擁護協會的章程;
(四)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名譽會員僅需具備本條的第三、四款。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向協會常務理事會提交符合協會條件的證明檔案或複印件;
(三)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組織活動的參與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採用合法形式向協會陳述對保險中介及相關問題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五)對協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執行協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應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和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協會。會員退會,協會不退回其已繳納的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一)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併、分立、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管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
(五)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推選和罷免理事、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評比、達標、表彰和獎勵事項;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各正式會員可推選1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人選。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的,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職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和頒布本會指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以及業務規範;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協會秘書處各部門的設定、撤銷和相應人事的任免事項;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或1/2以上理事提議,可提前、延期或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審查協會經費的收支情況及批准協會預決算方案;
(四)討論、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對秘書長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五)審查單位和個人的入會申請;
(六)審議對會員處罰或除名的決定;
(七)起草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以及業務規範;
(八)研究、審議和決定涉及協會全體會員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會長或1/2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經山東保監局提名或理事推選,在理事會中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6名,經山東保監局同意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方可任職。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會員單位的在職負責人兼任。會長、副會長不再擔任該單位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實行職業化、專業化。
第三十條 協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可由山東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提名,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1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經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職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但不超過70歲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審核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
(四)主持秘書處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
(五)簽發協會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東保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要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工資待遇平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後,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山東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保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