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1987年7月11日省經委發魯綜字[1987]第379號文批准成立, 經省民政廳註冊,是省法人社團組織。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自組建以來,始終堅持“面向企業、為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形成了巨大的行業凝聚力,組織發展和各項業務建設都得到迅速發展,到目前為止,協會吸收本省建材、石材、機械、地質、科研及大專院校等會員單位總數達260餘家,已初步形成了石材行業全省性的網路,充分顯示了我國改革開放政策下石材協會旺盛的生命力。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有鮮明的行業代表性。生產能力(按板材計)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石材企業90%以上均為會員單位。它包括了科研、大專院校、地質勘探設計、石材礦山、板材加工、設備、機具製造、石材防護養護及石材施工相關的企業。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有很強的服務功能,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始終保持著政府和企業間的暢通渠道,受政府委託主辦過多種國內外事務,並隨時向政府反映本行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了提高為政府、行業和企業的服務功能在全省主要石材產業集群工業園區建有十幾個協會服務工作站,全心全意、真誠地為企業服務。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有較強的人才培訓及組織功能。團結了中國和山東省的眾多專家,十幾年來為本行業培訓了大量專業人才,組織評選山東石材行業優秀會員企業及先進個人。參與、促進、主持了許多經濟聯合活動及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工作,為科學技術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做出了一定貢獻。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具有相當的技術諮詢功能。做為我省石材行業的人才庫之一,具有幾十名行業專家。,可為企業編制石材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設備造型、工廠設計等各方面技術問題。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有較強的信息交流、企業產品推薦功能。蒐集、整理國際、國內石材行業的市場信息、行情信息、工程招標等信息,及時傳遞給會員企業;組織企業開展國內外一系列經貿交流及合作活動,將優秀的企業、優質的產品推薦給社會,為實施名牌戰略做出了努力。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的天職使它具有維護本行業和會員單位正當權益的功能。它在許多方面保護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的正當權益。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具有自律性管理功能。機構健全,議事民主,公正守信,恪守天職。得到了政府部門的器重、行業的愛戴和社會各界的支持。
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編輯出版了《山東石材大典》和《山東石材》雜誌。《山東石材》雜誌每雙月一期,會員企業免費贈閱。為石材行業和企業搭建交流的視窗和平台。
總之,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以振興我省石材工業為已任,積極開拓,穩重進取,嚴格按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形成了跨部門、跨地區、跨不同所有制的大型行業組織,具備了全省性行業協會的廣泛性、代表性和權威性。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山東省石材行業協會。
英文為:SHAN DONG STONE TRADE ASSOCIATION (SD.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山東省石材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科學發展,與時俱進。為山東石材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全省石材工業健康、協調、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建築材料工業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部門委託本會辦理的各項任務,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二)開展對全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促進同行業企業之間和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協調企業之間的關係;在對外出口,引進技術方面,及時通報情況提出建議。
(四)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經驗交流,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使企業經濟效益不斷提高。
(五)利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養技術與管理人才,提高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六)協助礦產管理部門加強礦山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礦山資源。
(七)發展同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與交往,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助組織石材展銷活動,擴大國內外貿易市場。
(八)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石材行業與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單位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需有合法生產與經營工商營業執照、科研、設計院校事業單位必須有開展業務的合法證明;個人會員必須有合法身份證明,熱愛石材工業,在石材行業有較高信譽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年度生產、經營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業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理事因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該職務的,所在單位可重新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提交理事會確定;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長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省建築材料工業協會審查,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10年9月10日經第六屆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