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辦發〔2011〕7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隨著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快速推進,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逐步得到緩解,但部分企業職工的住房問題仍較為突出。為進一步加快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問題的總體要求
加快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問題,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企業特點,堅持政府主導、企業組織、職工參與的原則,既要繼續加大政府住房保障投入,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對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實施住房保障;又要充分發揮企業和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組織開展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集資合作建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同時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一步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困難,改善職工住房條件。
二、多渠道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困難
(一)積極發展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鼓勵企業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只用於出租,不得出售。企業較為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在企業相對集中的地段,由相關企業出資參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統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的統一規劃、統一招標建設、統一供地、統一管理、統一保障標準和分配準入政策。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二)規範開展企業集資合作建房。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有土地組織開展集資合作建房,並納入所在市、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管理。
(三)加快推進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企業是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實施主體。按照法人單位和企業性質,國有獨資公司應嚴格落實省有關規定,籌措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國有控股公司應通過股東會決定用於棚戶區改造的資金;國有參股公司國有股東應積極做好其他股東工作,落實棚戶區改造資金,積極推進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居民也應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費用。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四)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實施住房貨幣分配、增強職工住房消費能力的重要措施。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各企業應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依法強化企業住房公積金歸集,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企業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開立手續的,應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完善支持政策和工作機制
(一)加大政策支持。一是對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集資合作建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執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稅收優惠和信貸支持政策。二是對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予以支持。市、縣財政應積極運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相關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試點。三是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原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暫不改變用地性質;原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可不再繳納用途差價。企業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結餘資金,可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四是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經營性收費減半徵收,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五是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受委託銀行應當首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內,在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二)規範建設改造。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問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工作內容,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統一規範管理。一是規範建設審批。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集資合作建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均應當報經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並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項目申報、審批的具體程式、標準和要件,由各市、縣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並公布實施。二是規範建設標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集資合作建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目的,要嚴格控制套型標準。公共租賃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集資合作建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是規範資金管理。中央和省級財政下達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企業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應當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監督。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四是規範住房供應。企業公共租賃住房、集資合作建房供應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職工。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所在市、縣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組織配租,並將配租情況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已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嚴禁任何單位假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五是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新設立企業,應按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在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後,方可辦理各項相關事項;確實無力補繳的,應當明確繳存責任主體。企業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堅持民主決策。住房問題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快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問題,應當堅持走民眾路線,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指導下,因企制宜,民主決策。企業的公共租賃住房、集資合作建房及棚戶區改造的建設和分配方案,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後執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